青岛市炉渣与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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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炉渣和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19941216(颁布时间)19951216(实施时间)20040929(失效时间)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文号)青岛市炉渣和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综合利用管理第三章 优惠政策第四章 基金及其使用管理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炉渣、粉煤灰的综合利用,保护土地资源,防止环境污染,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炉渣综合利用是指利用炉渣进行建材生产。本办法所称粉煤灰综合利用是指将粉煤灰用于建材生产、肥料生产、工程建设

2、(包括筑路、筑坝、筑港、桥梁建设、建筑回填和地下工程及水下工程建设等)、复垦造地等以及粉煤灰中提取有用物质。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放、储运、利用炉渣、粉煤灰的单位,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青岛市及各县级市、区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按照其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炉渣、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炉渣、粉煤灰综合利用应当坚持“谁排放、谁治理、谁利用、谁受益”的原则,提高利用率。第二章 综合利用管理第六条 县级以上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炉渣、粉煤灰综合利用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条 已投入运行的燃煤电厂,应当将粉煤灰综合利用列入企业技

3、术改造内容,并按规定配备除灰设施和灰渣储运、利用设施。新建、改建和扩建电厂工程项目,其前款所列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投资纳入工程总概算。第八条 对未经加工的炉渣、粉煤灰,排放单位不得向利用单位收费或变相收费,并应当为其开展综合利用提供方便。对经过筛选、分拣或磨细加工的成品炉渣、粉煤灰,排放单位可以适当收取费用。收费标准由青岛市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第九条 排放炉渣单位应当在当地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组织下与使用单位签订供需合同或协议,实行定点供、用;排放单位不能自行利用又无定点利用单位的,应当将产生的炉渣运送到当

4、地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指定的炉渣堆存加工场。第十条 排放粉煤灰单位应当为用灰单位提供取灰、装车、运输上的方便,并按照实用灰量给予自行装卸、运输的用灰单位不低于每吨4元的运费补贴。第十一条 距离粉煤灰场20公里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生产实心粘土砖瓦企业。已建企业生产实心粘土砖瓦的,必须按规定比例掺用粉煤灰。第十二条 距离粉煤灰场25公里范围内的筑路(路堤)、筑港、回填工程等,凡有条件利用粉煤灰的,必须按规定比例掺用粉煤灰。第十三条 凡具备粉煤灰综合利用条件的基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设计部门应当将使用粉煤灰及其建材制品纳入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使用粉煤灰

5、及其建材制品。第十四条 粉煤灰的排放、利用单位应当签定中长期供需合同或协议。第十五条 排放、运输和利用炉渣、粉煤灰的单位应当定期向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报送排放、运输、利用、储存情况资料,不得弄虚作假。第十六条 运输炉渣、粉煤灰的专用车、船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的措施。专用车、船由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喷涂统一的专用车、船标志。第十七条 使用炉渣、粉煤灰生产的建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质量标准。第三章 优惠政策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应当对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从投资政策、建设资金上给予支持。第十九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6、按国家规定适用百分之零的税率。炉渣、粉煤灰综合利用产品减免税的优惠,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立的炉渣、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确认,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免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配套费。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运输粉煤灰、炉渣的专用车辆,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免养路费和过路、过桥费。第四章 基金及其使用管理第二十二条 下列资金列入青岛市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基金:(一)按照实际排放粉煤灰量计算,扣除综合利用部分,每排放一吨缴纳2元,按季缴纳;(二)按标准砖计算,使用实心粘土砖瓦每块征收附加费0.01元;砖瓦企

7、业新占用可耕地的,每亩缴纳1000元;(三)从排灰单位支付的取用粉煤灰运费补贴中提取20%;(四)燃煤电厂征用可耕地新建灰场,每亩缴纳1000元。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基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主要用于:(一)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的补助;(二)利用粉煤灰筑路、筑坝、筑港等工程的运输补助;(三)利用粉煤灰生产的新型建筑材料的推广应用、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技术咨询服务等方面的补助;(四)粉煤灰综合利用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第二十四条 青岛市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基金由市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并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市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票据。

8、青岛市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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