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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四川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90814(颁布时间)19990814(实施时间)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文号)四川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四章 科普组织与场所第五章 科普工作者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第八章 附则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8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川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的科学文化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2、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采用公众易于理解和接受的方式,传播科学技术知识、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和公民。第四条 科普工作要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群众化、社会化和经常化的方针,鼓励群众性的发明创造,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注重针对性、趣味性、通俗性和实效性。不得将尚无科学定论、有违科学原则和科学精神的主张或意见作为科学知识传播和推广。禁止以科普为名传播不健康、不文明的生活方式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3、。第五条 科普工作对象是全体公民,重点是青少年、农村干部群众和各级领导干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义务使未成年人接受科普教育。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将科普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对科普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第八条 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普工作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科普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地区科普发展规划、计划,并实行政策引导,实施监督检查,推动科普工作的发展。第九条 科
4、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应按照本行政区域科普发展规划,制定其相应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充分利用并发挥其科普网络和组织优势,加强对所属团体和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科普工作的组织管理和业务指导;组织开展经常性、群众性的科普活动。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特别是科普工作联席会议组成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部门的科普工作计划,做好科普工作。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社科联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结合自身特点,发挥各自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二条 普及科学技术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5、全体公民都应当积极参与科普活动,接受科普教育。第十三条 每年三月为全省科普活动月。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组织和动员全社会力量,集中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系列科普活动。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加强对现代科技知识、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的学习,增强科技意识,自觉抵制反科学、伪科学和封建迷信活动。第十五条 科技、教育、文化工作者应带头向公众传授科技知识;新闻工作者应利用新闻媒体,做好科普宣传工作。第十六条 学校应把科普教育纳入素质教育内容,积极组织教师、学生开展各种形式的科普活动,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科学思维能力和创造能力。第十七条 科研单位应当支持和组织科技人员参加科普活动。有
6、条件的科研基地、实验室、标本馆、陈列馆和其它科研机构、设施应有组织地定期向社会开放。第十八条 各类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业技术学校应采取宣传培训、试验示范、技术推广等多种形式,普及农业科技知识,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第十九条 企业应结合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组织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技术竞赛活动,普及科技知识,提高生产技能。第二十条 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应当开设科普宣传专版、专栏和专题节目;影视生产、发行和放映单位应当加强科普影视制品的制作、发行和放映;出版单位应加强对科普读物的出版工作。第二十一条 医院、公园、旅游景点、
7、影剧院、体育场馆、商场、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应根据各自特点,加强公益性科普知识专栏或广告宣传。第四章 科普组织与场所第二十二条 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和科技馆、科学宫、青少年科技馆(活动中心)、青少年宫等公益性科普事业单位,企业科学技术协会与职工技术协会以及乡镇科普协会、农村专业技术研究会等科学技术群众组织,应当加强组织建设,建设一支稳定的、素质较高的科普工作队伍。第二十三条 科普组织在从事公益性科普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一)获得活动经费;(二)接受合法捐赠;(三)申请科普专题项目;(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有关财税优惠政策;(五)依法创办经济实体,开展有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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