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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公正、效率看证明责任的分配从公正、效率看证明责任的分配作者:伍秀春发布时间:2010-08-1111:43:03内容摘要:证明责任分配作为“诉讼脊梁”——证明责任的核心,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在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外还普遍存在着举证责任倒置情形。本着对公正与效率基本价值取向的追求,证明责任的“空间”限定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了斡旋。本文从公正、效率的角度对证明责任倒置的适用空间进行分析,认为对证明责任倒置规则设置模式,应主要坚持符合适当性和法定主义,由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共同作出规定,同时以司法解释
2、进行补充,在没有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考虑由法官依具体情形实行自由裁量权,但法官在使用这种自由裁量权时必须慎之又慎,并且必须是在公正和效率的前提下进行。关键词:证明责任分配;证明责任倒置;公正与效率;自由裁量权“证明责任乃诉讼中的脊梁”,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更被誉为民事诉讼理论“王冠上的明珠”。证明责任倒置是证明责任分配中的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尽管审判实务中和理论界早就提出和运用了证明责任倒置的理论,但我国的正式法律文件中仍没有使用这一术语。然学术界对证明责任倒置的确切概念,也是
3、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主要呈现了两种观点——赞成说和反对说。赞成说的基本观点是:证明责任倒置是证明责任分配一般原则的例外,认为证明责任倒置是指在一定的情形下,不应当按照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决定某个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而应当实行与该原则相反的分配,即将原来的由原告负担的证明责任予以免除,而就该待证事实的反面事实由被告负证明责任。近年来,也有学者提出了反对说,其中以张卫平教授、陈刚博士等为代表,他们认为,我国民事诉讼中根本不存在证明责任倒置,其主要理由是“从逻辑上讲,‘倒置’必须要有一个‘正置’的前提,只有存在
4、正置的证明责任分配,才谈得上对其的倒置,然而,遗憾的是,我们其实并不清楚证明责任的正置。既然不知道证明责任的正置,如何能言倒置呢?”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要件事实真伪不明依法承担的败诉风险。根据倒置与正置的例外与原则的关系,在本文中,我们可以将证明责任倒置界定为:本来依据证明责任分配一般原则应当由一方当事人对于要件事实承担的败诉风险,基于法律规定由相对一方对要件事实从相反方面承担败诉风险。这样定义就把证明责任的正置与倒置连接起来,也充分体现了正置与倒置的原则与例外的关系,以便于在本文中进行把握。于是,可以
5、说证明责任倒置是相对于一般证明责任分配而言的,是特殊形态的证明责任分配。证明责任倒置是证明责任分配的例外,也应该是证明责任分配的例外。一、证明责任分配的价值取向——公正、效率证明责任分配问题跨越了实体法与程序法两大领域,并且证明责任分配不当,将可以直接导致审判结果的不公正。在探寻证明责任分配的诸多价值取向时,既要考虑到民事实体法的价值准则和立法目的,也必须紧紧把握民事诉讼制度的内在价值:在保障实体公正和实现程序正义的基础上符合诉讼效率的要求。证明责任当然不能偏离了实体公正这一民事诉讼的重要价值的轨道运行
6、。保障实体公正要求证明责任分配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利于最大限度查清案件事实;2、便于实体法立法宗旨的实现。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建立民事诉讼制度时,无论是整个诉讼程序的设计,还是某项具体诉讼制度的构筑,都应当竭力使之符合公正的要求。证明责任倒置在一定程度上符合这一要求。证明责任的分配当然也应当体现程序公正的价值准则。程序公正要求在民事诉讼中,原、被告双方负担的证明责任大致平衡。这也为证明责任倒置的存在提供基本前提。效率是民事诉讼追求的第二价值。当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时,审判人员感到束手无策,把案件搁置
7、起来,以致于有些案件一搁就是数年,成为悬案。这种方式加重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不利于及时缓和社会矛盾。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完善迫在眉睫。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实力、距离证据的远近、获取证据的难易程度等因素都使得在某些具体案件中绝对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势必会造成明显不公平的状况,所以在这类案件中本着公平和效率的价值取向,应灵活运用举证责任倒置。二、证明责任倒置的“空间”限定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倒置有其特定的含义,“是指按照法律要件分类说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证明责任后,对依次分配结果原本应当由
8、一方当事人对某法律要件事实存在负证明责任,转由另一方当事人就不存在该事实负证明责任。”我国法律制度上也对证明责任倒置方面做了一定的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对在诉讼中被告否认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六种情形。在《证据规定》第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八种特殊的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以上是我国民事诉讼中关于证明责任倒置的正式规定。但与此同时,在《证据规定》第七条又规定了:“在法律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