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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清官员俸禄——兼论高薪养廉柏桦吴爱明摘要:明清两代的官员都认为自己的俸禄很少,甚至认为:“自古官俸之薄,未有若此者”(《明史·食货志》)。实际上官员的合法收入足以维持其体面的生活,但他们仍声称俸禄太低,为官吏贪污受贿开脱。现实中的“不贪不滥,一年三万”,“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与贪污有何关系?提高他们的俸禄就能够养廉吗?历史似乎告诉后人,高薪不能够养廉,严惩不能够去贪,只有对权力实施有效的监督,才能使廉贪观念深入人心,也才能有利于官员履行管理国家的职能,为人们提供越来越多的服务。..关键词:俸禄陋规公费银养廉银简介:柏桦,南开大学法学院及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双聘教授、博士生导师,青海省
2、昆仑学者,青海民族大学兼职教授,法学硕士、历史学博士(中国)、文学博士(日本);吴爱明,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俸禄是古代国家给予在职官吏的固定报酬,在一定的时期内,以物质和货币形式支付,旨在满足官吏个人和家庭生活的需要。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还采用过免赋役、给力役、赐田土等形式作为补充。俸禄除了作为对官吏担任的职务应得的报酬以外,还表明受俸人已经进入了统治机构,成为公职人员,也是对其作为统治阶层成员的认可。俸禄不是世袭待遇,而是随着职务的变动随时升降,其数额多寡也是根据职务的高低而定的。一明清文武官员实行的是低俸禄制,其根本原因在于俸禄制数百年不变,没有跟上社会的发展与通
3、货膨胀,但最终官员的生活水平却没有因此降低,他们不但在原籍置下许多田地房产,且大肆行贿,以至于“至朝觐年,则守令以上,必人辇一二千金人京,投送各衙门及打点使费”。因此不能够简单地以俸禄来确定官员的收入,要综合衡量。明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制定品官俸禄,正一品官月俸米87石,从九品官月俸米5石,最高官俸是最低官俸的17.4倍。其余未人流官月俸米3石,吏员月俸米分2.5、2、1石三等。官员得到封爵,按等差享有岁禄,公5000~2500石,侯1500~100石,伯1000~700石。俸禄的支付方式是米、银、钞、绢、布及各种实物兼给,其比例经常变化,一般是“官高者支米十之四、五,官卑者支米
4、十之六、八。惟九品、杂职、吏、典、知印、总小旗、军,并全支米。其折钞者,每米一石给钞十贯”。自“一条鞭法”实施以后,官员的俸禄则主要以银来支付。清代的官俸大致参照明制,但废除了折钞折米制,实行俸银禄米制。其正从一品岁给俸银180两,俸米90石,从九品给俸银31.5两,俸米15.75石;其理论上差额,最高是最低的5.7倍多,在实际上支领的差额更大,按顺治元年至雍正十二年(1644~1734)平均岁支,汉文职官正一品岁实支215.5两,从九品实支俸银19.5两,实际差额为11倍多。有封爵的官员,按等差享有廪禄,每年公给银700~255两、米350~127石,侯给银610~230两、米305~
5、115石,伯给银535~205两、米267.5~102.5石,子给银435~360两、米217.5~190石,男给银310-260两、米155~130石,轻车都尉给银235~160两、米117.5—80石,骑都尉给银135~110两、米67.5~55石,云骑尉给银85两、米425石,恩骑尉给银45两、米225石。清代自雍正二年(1734年)以后,开始发放养廉银,从总督到司狱年给银15000-40两。明初的社会物质不丰富,所定的俸禄相对比较合理,所以朱元璋认为:“守俸如井泉,井虽不满,日汲不竭渊泉焉。”当时官员们生活也比较简朴,如身为弘文馆学士罗复仁“负郭穷巷”,朱元璋偶尔来到其住处,“复
6、仁方垩壁,急呼其妻抱杌以坐帝”。学士已经是五品官,自己家的墙壁坏了还要自己修理。朱元璋所讲俸禄不少,是针对当时消费水平而言。同样,清初商品经济不甚发达,人口不多,物质相对丰富和价格低廉,薪酬虽然不能说多,但也足够生活。以米价而言:“康熙四十六年(1707年),苏、松、常、镇四府大旱,是时米价每升七文,竞长至二十四文。次年大水,四十八年复大水,米价虽较前稍落,而每升亦不过十六、七文。雍正、乾隆初,米价每升十余文。二十年(1755年)虫荒,四府相同,长至三十五、六文,饿死无算。后连岁丰稔,价渐复初,然每升亦只十四、五文为常价也。至五十年(1785年)大旱,则每升至五十六、七文。自从以后,不论
7、熟荒,总在廿七、八至三十四、五文之间为常价矣。”当时一两银的官价是千文,官员们俸禄虽不高,但满足较有体面的生活,乃是绰绰有余。值得注意的是,官员俸禄并没有随着物价的上涨而进行调整。以土地而言,清代“顺治初(1644年),良田不过二、三两。康熙年间长至四、五两不等。雍正间,仍复顺治初价值。至康熙初年(1662年),田价渐长。然余五、六岁时(乾隆三十年左右,1765年),亦不过七、八两,上者十余两。今阅五十年(约嘉庆二十年,18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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