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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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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考试培训刑法重点讲解>>文书抢劫罪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务的行为,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并且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了抢劫犯罪的八种加重构成。(一)、入户抢劫的;这里要注意入户抢劫与在户抢劫的区别:1暴力侵入他人住宅的,成立入户抢劫。2、骗入他人住宅的,成立入户抢劫。3、侵入,也即和平进入他人住宅的,成立在户抢劫。注意这里的户,必须是承担家庭经济生活的全部或主要内容的,并且具有相对独立封闭性。如果一间房子,一半是商店,一半是居室的,在商店未打烊时,犯罪人实施了抢劫行为,则不认定为是入户抢劫。此外,若犯罪人入户盗窃后,又有刑法第
2、二百六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的,即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成立入户抢劫。(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这里的交通工具应为大型交通工具,并且处于正在使用的状态。(三)、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这里注意他侵犯的是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与证券安全。(四)、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的,这里的致人重伤和死亡,包含故意致人重伤和死亡与过失致人重伤和死亡的情形。这里存在一个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未遂与抢劫罪未遂的结果加重犯问题,例如,犯罪人主观上具有暴力抢劫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采用了用锤子将铁钉钉入他人后脑,然后劫取财物的行为,一般
3、情况下,会造成致人死亡的结果,但碰巧有一次,犯罪人在实施完犯罪行为后,未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加重后果,这时以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来定罪,但这种加重结果处于一种未遂状态。再比如,甲意欲抢劫,在受害人反抗时将受害人杀死,但却未从受害人身上找到一分钱,这时,甲成立抢劫罪未遂犯的结果加重犯。(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这里包含了警察冒充军人、军人冒充警察的情形,但若是真正的警察,以警察的身份抢劫的,只构成普通抢劫。(七)、持枪抢劫的;持枪包含了使用和展示两种行为,这里的枪只能是真枪,但可以是没有装子弹的空枪。(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劫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这里
4、要注意主客观相一致,如果犯罪人主观上没有抢劫军用物资或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抢劫上述物资的行为,则不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只是一般的抢劫。在司法考试的备考中,除了要注意以上抢劫罪的八种加重构成外,还要注意抢劫罪的两种法律拟制的情形:一、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刑法表述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但并不意味着行为实施上已经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既遂,也不意味着行为人所盗窃、诈骗、抢夺的财物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而是意味着行为人有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故意行为。一方面,明显的小偷小摸行为,无论如何不能转化为抢劫,因为行为人没
5、有犯盗窃罪的故意。另一方面,抢劫罪的成立也没有数额限制,故事后抢劫也不应有数额限制。因此,行为人以犯罪故意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只要已经着手实行,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不管所取得的财物数额大小,都符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条件。此后实行了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的,转化为抢劫罪,另外,当主体不合格(如15岁的未成年人)时,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实行了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的,也转化为抢劫罪。在这里,我们还应当注意到这里的当场既包括现场,也包括现场的延续,
6、但注意这里的延续应当是一种不间断的延续。二、“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凶器是指在性质上或者用法上,足以杀伤他人的器物。凶器必须是用于杀伤他人的物品,与犯罪工具不是等同概念,故仅具有毁坏物品的特性而不具有杀伤他人机能的物品,不属于凶器。所谓携带,是指在从事日常生活的住宅或者居室以外的场所,将某种物品带在身上或者置于身边附近,将其置于现实的支配之下的行为。并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否则,不能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携带凶器也是一种主客观统一的行为。即要求行为人具有准备使用的意识。准备使用的意识应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在抢夺前为了使用而携带该物品
7、;二是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携带可能用于杀伤他人的物品,在现场意识到自己所携带的凶器进而实施抢夺行为。反之,如果行为人并不是为了违法犯罪而携带某种物品,实施抢夺时也没有准备使用的意识,则不宜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除了掌握以上抢劫罪的情形为,还要注意抢劫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别:1、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因此,以不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轻微暴力取得他人财物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如果都是威胁,则抢劫罪的威胁内容具有当场实现的特征。行为人实施暴力后,发现被害人身无分文,然后令
8、被害人日后交付财物,原则上应认定为抢劫(未遂)罪与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另一方面,对“当场”的理解不能过于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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