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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3
《某县开展乡镇监察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某县开展乡镇监察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动员部署会议精神,根据省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乡镇监察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晋监改办发〔2017〕5号)、省纪委监委《关于推进县级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全覆盖工作的指导意见》(晋纪发〔2017〕19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围绕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这一根本目的,以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为主要目标,通过授予乡镇纪检干部监察员身份,赋予其必要的监察权限,对乡村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2、包括群众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依法实施监察,深化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厚植党的执政基础。 二、目标任务 2018年x月底前,按要求设置乡镇监察员,建立乡镇监察工作机制,推动国家监察工作向基层延伸拓展,实现对基层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乡镇监察员要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和内控制度,防止权力滥用。提出政务处分建议、工作建议和问责建议等重要事项,应向县监察委员会和同级党委请示报告;监督、调查过程中遇到的重要事项应当随时报告,既报告结果也报告过程;问题线索处置、涉案款物管理、处置执行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应按规定报
3、批。设置乡镇监察员。根据省、市纪委监委要求,全县14个乡镇每个乡镇设置2名监察员,由乡镇纪委书记和专职纪委委员担任。对目前缺额的5名乡镇纪委委员,必须于2018年xx月xx日前配备到位。所有乡镇专职监察员由县纪委监委会于xx月底前完成授权任命工作。三、试点任务(一)完成机构设置和人员转隶1.成立监察委员会。设立县监察委员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及其他组成人员。县纪委、监察委员会领导班子职数保持一致,均为7名。其中,主任1名,由县纪委书记兼任;副主任2名,由县纪委副书记兼任;委员4名,由县纪委常委兼任2名,不由县纪委常委兼任的2名。监察委
4、员会主任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监察委员会不设党组。监察委员会会议与纪委常委会议可以合并召开。县监察委员会参照省监察委员会执行。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县监察委员会的工作。2.整合机构设置。撤销县监察局和县人民检察院承担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预防职务犯罪等职能部门,将相关机构、职能、人员转隶至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是反腐败工作机构,和纪委合署办公,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是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合署后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在机构、职数、编制
5、“三个不增加”的前提下,共同设立综合部门、信访部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案件审理部门、执纪监督部门、审查调查部门等内设机构,形成内设机构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3.划转编制和人员。明确检察机关涉改部门编制划转原则和数量,将确定的检察院机关承担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预防职务犯罪等职能部门编制和人员整体划转。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出台前,检察机关转隶人员待遇不变,检察官员额制继续执行。(二)明确监察委员会的职能职责监察委员会的职能是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权威;依法监察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情况,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监
6、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处置:对违法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三)明确监察对象范围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
7、的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实施监察。案件管辖方面,监察委员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分级负责为主,指定办理为补充。监察机关认为所管辖的监察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对于上级垂直管理单位公职人员涉嫌
8、职务犯罪案件,应坚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分级负责为主、指定办理为补充的管辖原则。(四)明确监察委员会惩治腐败、调查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权限手段监察委员会独立行使监察权,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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