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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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一、电力管理类:序号行政权力名称类别依据(包括设定依据和实施依据)行政裁量权基准部门自查清理意见名称条款1对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62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三条,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

2、1.情节较重的处以1000-3000元罚款;2.情节严重,并拒绝改正的,并处以3000-5000元罚款。2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63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

3、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依据《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三条,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3对擅自延伸或跨越其他供电企业供电营业区供电。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24条违反《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伸入或者跨越其他供电企业供电营业区供电者,电力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其拆除伸入或者跨越的供电设施,作出书面检查,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依据《辽宁省规

4、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三条,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责令其拆除伸入或者跨越的供电设施,作出书面检查,没收其非法说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4对擅自向外转供电。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25条违反《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向外转供电者,电力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其拆除转供电设施,作出书面检查,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依据《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三条,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责令其拆除转供电设施,作出书面检查,没收其非法说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5对危害

5、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电力法第32条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2、《电力法》第65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三条,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不予处罚,情节较重的处1000-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并拒绝改正的。并处3000-5

6、000元罚款。6对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27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19条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据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1)、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2)、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3)、拆卸、盗窃使

7、用中或备用电压器等电力设备的。依据《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三条,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7对盗窃电能。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电力法》第71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缴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2、《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41条、《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29条、《辽宁省反窃电条例》第19条与《电力法》第71条相同。依据《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三条,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缴电费三倍罚款。8对电

8、力线路通道内保留自然生长最终高度符合安全距离的树木的行为的许可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架空电力线路跨越林地,应按需要砍伐处通道。砍伐树木时,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林业管理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在通道内经电力管理部门同意,树木所有者可以保留自然生长最终高度符合安全距离的树木。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架空电力线路跨越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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