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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认定及其保护 摘 要:随着商业秘密技术价值的提升,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审理中,存在着诸如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范围过窄、侵权行为认定模糊、侵权赔偿额计算标准不确定等问题。据此,文章在认定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基础上,提出应合理、适当放宽商业秘密侵权认定范围、明确其认定标准,细化商业秘密侵权赔偿额的计算依据。 关键词: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赔偿额 中图分类号:D922.294 文献标识码:A :1004-4914(2008)09-083-02 一、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范围的
2、认定 商业秘密同其他事物一样有其产生、变化和消亡的过程。商业秘密的产生源于权利人的研究开发的智力成果。随着科技的进步、发展,商业秘密的内容也会发展变化,有的成为公知,有的保留下来的只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点。商业秘密经常会因他人的侵权而丧失秘密性。商业秘密侵权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并加以公开或使用。这里的非法手段包括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 (一)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含义 1 国外关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认定。美国1979年统一商业秘密法给商业秘密侵权定义为: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本法用语有下列含义:(
3、1)不正当手段包括盗窃、贿赂、虚假陈述、违反或诱使违反保密义务,或通过电子或其他手段进行间谍活动。(2)侵占意为:①明知或应知获得他人商业秘密已经使用了不正当手段的人,获得该商业秘密;或②未经明示或默示同意披露或使用他人商业秘密;且该人A、使用了不正当手段获得该商业秘密知识;或B、在披露或使用时;明知或应知其商业秘密知识是(a)源于或经过使用了不正当手段的人获得的;(b)在已产生保密或限制使用义务情势下获得的;(c)源于或经过对已寻求司法救济以保持秘密或限制使用者负有义务的人获得的;或③在其地位实际变动之前,知道或应该知道有
4、关内容为商业秘密。但由于意外或过错获得的。 加拿大统一商业秘密法(草案)中有关商业秘密侵权是这样规定的:不正当获得有资格享有商业秘密权益的人有权对任何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该商业秘密的人提起诉讼;非法披露或使用、有资格享有商业秘密权益的人有权起诉任何明知或应知其披露或使用行为未经合法授权的披露或使用者。 2 我国关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认定。我国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到目前为止主要是从反不正当竞争法方面进行的。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进行了定义,同时规定了三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
5、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根据上述规定,在我国商业秘密的侵权表现形式具体解释起来有以下三种:一是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条规定说明了对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获取的行为本身就是违反法律的。即使尚未披露、使用也为法律所禁止。这里的不正当手段主要有间谍行为、色情引诱、虚假陈述、贿赂等等。二是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
6、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人,又将该商业秘密披露给他人,自己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均是对商业秘密的双重侵犯。他人明知或应知自己从侵权人那里得到的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仍使用或将该商业秘密泄露、允许他人使用也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他人从侵权人那里得到该商业秘密的动机是明显的,获取的行为是积极的,这当中有非法手段获取的含义。反之,善意第三人取得或使用该商业秘密,不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三是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最为常见。定有保
7、密协议的当事人:违反约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一节,为各国商业秘密保护法所禁止和规定。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考虑到我国的具体情况,针对广大未建立保密合同的单位,规定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也为法律所禁止。这主要依据于单位与职工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加重商业秘密的保护。 另外,该法还规定了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上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也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从以上不同国家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界定可以看出,构成商业秘密侵权行为,
8、必须有实际使用,或者是照搬、照抄,或以等价代换方式改头换面使用:这是保护商业秘密的一贯思路。 (二)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认定标准 1 被告使用的技术秘密与原告的是否相同或者相似。技术秘密的侵权人使用他人技术秘密时,有技术相同的情况。更多的情况是稍加改动。技术秘密相同时容易被判断为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