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电大法专法理学期末复习指导(开放生用)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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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法学和法理学  1.法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法学研究的对象是一切(法律现象)的总和,即法律现实。法学主要有(应用的职能、认识论的职能、意识形态的职能)。  2.法学的产生需要具备两个条件,分别是:(1)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2)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是法学史上的革命转变,它与剥削阶级法学有原则性的区别,体现在指导思想不同、阶级基础不同、载、在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上不同、在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上不同。邓小平的民主、法制思想是对当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

2、主要可以归纳为十点。  3.法学体系是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我国法学应划分为六大类,其中法理学属于(理论法学)。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具体内容包括:(1)法哲学的基本问题;(2)法社会学的基本内容;(3)法发挥作用的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4.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

3、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5.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学习法理学有助于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可以为学习部门法学乃至整个法律科学奠定必要的专业理论基础,有助于培养合格的法学人才和法律工作者,帮助他们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一编法的一般原理  第二章法的起源1.社会调整: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从人们对社会关系的调整的发展过程来看,社会调整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即(个别性调整和规范性调整)。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

4、个别性调整就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一次性)调整。个别性调整的优点是能够针对具体人、具体事作出具体的处理。能够充分考虑个别情况的具体特点。它的缺点是带有一定的偶然性和任意性,不能形成普遍、确定的秩序。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它是社会调整的高级阶段。与个别性调整相比较,规范性调整的优点在于它为某一类社会关系提供了行为模式,使人们摆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有利于形成稳定的秩序。规范性调整的缺点是,它无法充分考虑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特点,提出符合每

5、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处理方案。人们认识到个别性可以弥补规范性调整的不足,因此产生了规范性调整加上个别性调整的调整方式。社会调整的发展过程具体说,就是由自发的(个别性调整)发展到自觉的(规范性调整)。社会调整的一般规律有以下几个方面:(1)每一个社会都存在一定的社会调整;(2)社会调整的发展过程,一般是由(自发)到(自觉)、由(个别)到(一般)、由浑一到分化;(3)社会调整发展过程中,社会性的比重呈增长趋势。  2. 法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同时产生的。国家和法的产生,是(同一个)历史发展进程中的两个不同的方面的表现。从原始社会的氏族习惯演变到法的

6、发展过程,法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经济根源、政治根源和文化根源)。法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原始社会内部(生产力)的发展,以及由此引起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法的产生的标志有两点:(1)国家的最终形成标志着法的形成;(2)只有当人们有了选择行为的自由,出现了授权性规范,才意味着有了权利和义务的划分,从而产生了法。3.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反习惯者严厉惩罚的原始时期的行为规范。(习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4.原始社会习惯与法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7、)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反映的社会关系不同;(2)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反映的意志不同;(3)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形成的方式不同;(4)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5)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生效的范围不同。  第三章法的概念1.社会规范指按照社会或阶级发展的需要,提出、形成或创制一定的原则和规范,在一些原则或规范中指明最有利于达到某社会和阶级目的的行为方案,来指导、规范和调整人们的行为的规则。我们可以理解为,法律是法的形式渊源,是国家命令人们必须遵守的文件,这种文件有国家确认的判断人们行为公正不公正的标准。法的外部特征也就是法律的特征,主要是:

8、(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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