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种子管理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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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办法武汉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60221(颁布时间)19960221(实施时间)20020209(失效时间)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办法(1995年11月10日湖北省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6年1月24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1996年2月21日公布施行)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种子管理条例》),加强种子管理,促进农业、林业生产的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种子,是指用于农业、林业生产的

2、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种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第四条 市、区县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各自行政区域内农作物、林木种子工作。市、区县蔬菜主管部门受同级农业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蔬菜基地的蔬菜种子管理工作。种子主管部门必须设置独立的种子管理机构,分别承担农作物、林木、蔬菜种子的具体管理工作。未设置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的区,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林木种子工作。市、区县种子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种子管理的法

3、律、法规;(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种子发展规划;(三)监督管理种子品种、质量和种子生产、经营;(四)核发《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出具种子检验合格证书和种子准调证明;(五)培训种子生产、经营的技术人员和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及种子行政管理人员;(六)依法查处违反种子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五条 计划、财政、税务、技术监督、工商、土地、物价、金融、交通、邮政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和支持种子主管部门做好种子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采取下列措施大力发展种子事业:(一)完善种子管理体制,加强种子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种子服务体系;(二)鼓励生产

4、单位和个人采用优良品种;(三)有计划地建设和发展种子生产基地,开发利用优良品种;(四)给予财政定额补贴,用于扶持优良品种的引进和繁育;(五)从国家安排的粮棉生产基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以及其它项目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专业化种子生产基地及良种繁育推广体系建设;(六)每年从农业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相应资金,用于扶持种子基础设施建设。第七条 市种子主管部门分别设立农作物、林木、蔬菜品种推广委员会,负责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推广适合本市种植的优良品种。第八条 市、区县种子主管部门所属国有种子经营单位应发挥主渠道作用,按种子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组织生产和供应优良品种。

5、种子生产基地,应实行专业化、区域化生产。市、区县国有原(良)种场、国有苗圃是种子生产主要基地,应按国有种子经营单位提供的品种及合同约定,实施种子生产和繁殖。市、区县种子主管部门所属国有种子经营单位,在本市种子生产基地按合同收购种子所需资金不足部分,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第九条 从事商品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与种子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和生产条件,经种子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发给《种子生产许可证》。市属及其以上从事商品种子生产的单位,到市相应的种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其他从事商品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到所在区县相应的种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种子

6、生产许可证》。《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种子的一个生产周期。第十条 商品种子生产单位和个人,必须选用国家或省审定通过的品种,按种子主管部门规定的作物种类、品种、地点、规模进行生产,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苗产地检疫规程。生产的商品种子必须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等级标准。第十一条 粮、棉、油等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生产与供应,由市、区县农业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其所属的区县以上国有种子经营单位负责杂交种子的生产和经营;市农业主管部门的种子经营单位负责杂交亲本繁殖和供应;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生产和经营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亲本。第十二条 从事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7、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能正确鉴别所经营种子种类、质量的技术人员与掌握种子贮藏技术的保管人员;(二)有同经营种子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贮藏和保管设施以及相应的检验种子质量的设备和能力;(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市属及其以上从事种子经营的单位,应到市相应的种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其他从事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到所在区县相应的种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证、照齐全,方可经营。《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度验证制度。第十三条 种子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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