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价值、功能及其定位--兼与史际春陈岳琴商榷(钱玉林__扬州大学法学院__副教授)

商法价值、功能及其定位--兼与史际春陈岳琴商榷(钱玉林__扬州大学法学院__副教授)

ID:20390343

大小:53.5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8-10-12

商法价值、功能及其定位--兼与史际春陈岳琴商榷(钱玉林__扬州大学法学院__副教授)_第1页
商法价值、功能及其定位--兼与史际春陈岳琴商榷(钱玉林__扬州大学法学院__副教授)_第2页
商法价值、功能及其定位--兼与史际春陈岳琴商榷(钱玉林__扬州大学法学院__副教授)_第3页
商法价值、功能及其定位--兼与史际春陈岳琴商榷(钱玉林__扬州大学法学院__副教授)_第4页
商法价值、功能及其定位--兼与史际春陈岳琴商榷(钱玉林__扬州大学法学院__副教授)_第5页
资源描述:

《商法价值、功能及其定位--兼与史际春陈岳琴商榷(钱玉林__扬州大学法学院__副教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商法的价值功能及其定位——兼与史际春、陈岳琴商榷钱玉林扬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传时间:2007-5-21关键词:商法/价值/功能/民法/经济法内容提要:在封建自然经济解体之前,商法只能以习惯法、商人自治法的形式存在。商人习惯法上升为国家制定法的内在因素,在于商品经济社会的建立和发展。商法是适应调整商事关系的需要而存在的,也是适应调整商事关系的发展而不断更新和完善的。商法的功能在于,对民法个别规定的补充、变更以及创设商法理念的新制度,并以独特的营利调节机制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商法

2、与经济法有着完全不同的理念和价值取向。商事主体和商行为是商法的基本范畴和商事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商法在当今社会的发达,从根本上说,是因为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有商事关系的存在。在经历了仅一个世纪各国学者对商法的整理、归纳、解释之后,商法初步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概念、规则和原理。这期间,人们逐步摆脱了概念化的争论,以及拘泥于立法形式的认识局限,开始探讨现代商法的本质和系统化、科学化的理论体系。然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法能否如其他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一样,扎根并发展起来,这是不能不认真对待的问题。本文

3、仅就商法的价值、功能以及商法的独立地位和基本范畴等问题作一探讨。一、商法的价值(一)商法的产生说明什么?法的价值隐含于法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法的成熟程度以及法对于社会的效用和影响等多个方面。其中,法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决定了法存在的基础。因此,回答商法是怎样产生的问题,是研究商法价值的出发点。商法的历史虽然可以追溯到公元前300年的罗得岛法(LexRhodia),甚至更早的腓尼基人和希腊人的海事法,但真正对近代商事立法产生重大影响的,是中世纪欧洲地中海沿岸诸城市的商人习惯法。在此之前,罗马私法曾通过吸

4、收万民法——由罗马商人与外国商人贸易往来而形成的习惯法——摆脱了民族的局限,成为“简单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的法”,[1]“因而,在罗马法范围内并不需要特别的商法。”[2]然而,遗憾的是,罗马帝国的衰亡挫败了罗马人编纂这些商事习惯的可能性。在罗马帝国崩溃以后,接续其存在的法兰克和撒克逊各国重新回到了纯粹的农业经济时代,“罗马古典法律一些具有精妙构想的专门知识便废弃不用了”。[3]从6世纪到10世纪的漫长岁月里,封闭的自然经济占据了整个欧洲。对于商人法来说,则处于长期的消亡时代。[4]从

5、中世纪的中后期即11世纪开始,商法步人了变化的关键时期。正是在那时,近代西方商法——LaxMercatoria(即商人法“theLawMerchant”9)的基本概念和制度才得以形成,更为重要的是,也正是在那时,商法在西方第一次逐渐被人们看作是一种完整的、不断发展的体系,看作是一种法律体系。[5]虽然人们普遍认为,中世纪的商人是一个特殊阶层,中世纪的商人法是规范这一特殊阶层的法,但这样的理解有失偏颇,缺乏用历史的眼光来把握商人和商人法的本质。事实上,由于封建主和教会势力的强大以及对商业的歧视和抵制,

6、封建法和教会法不可能为商人提供法律规则和救济措施,这样,日益壮大起来的商人阶层通过自治运动而创立的法则无法纳人国家法的体系,只能以民间法的样态存在。无疑,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人的强大,形成了与封建自然经济、封建势力矛盾的加剧,这意味着在封建社会晚期资产阶级开始从萌芽走向成熟,并孕育着资产阶级的法律革命。所以有的学者指出,“在中世纪,对不同阶级分别实行不同法制并不奇特—不比在不同的领土上分别建立不同制度更为奇特。”[6]商人法与其说是商人们的特殊规范,不如说是商人之间商业交易的特殊规范。[7]经历了文艺

7、复兴以及16世纪新教革命的洗礼后,商人普遍得到了尊重,欧洲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则有了相当大的发展,封建和教会势力衰落,各民族国家纷纷成立,商人习惯法开始逐步纳人国内法。导致商人法上升为国家制定法的外部因素在于:一是法国思想家让•博丹提出的资产阶级国家主权学说的深刻影响,认为主权是资产阶级国家的特性,是不受法律限制的最高权力;二是近代法典化运动的推动作用,编纂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统一国内法律;三是由法学家萨维尼的《论完全商人》、凯萨尔吉斯的《商法论》以及马尔卡特的《商人法与商事交易法论文》等组成的一批研究成果

8、,为商事立法作出了一定的理论准备。在此基础上,无论是大陆法国家,还是英美法国家,都开始了商事成文法的编纂运动。不难看出,在资产阶级建立政权之前,商品经济的发展受到了封建势力的遏制,不可能取代自然经济的主导地位;商人阶层则一直被视为封建社会的异己势力而存在,商事法也最终无法溶人封建法和教会法体系而只能以习惯法、自治法的面目出现。毋庸讳言,国家政权的建立、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平等、自由法治观念的宣扬,是商法成为国家制定法的内在动因。近代各国商事立法是如此的成功和保持立法时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