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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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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北民族大学学术研究成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术研究成果的质量和数量是衡量高等学校科研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指标,也是学科建设和发展成果的体现。为了加强我校学科建设,突出我校学术优势,调动广大教职工从事科研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著书立说,努力产生一批高质量、有影响的学术著作,配合学校学科建设规划的实施。设立西北民族大学学术研究成果出版基金,每年资助一定数量的学术研究成果出版,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术研究成果出版基金评选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在评选工作中,要充分尊重专家意见,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2、第二章 基金的来源及管理 第三条 学校每年设30万元学术著作出版基金,出版学术著作15部。第四条 学校适时根据学科建设需要,采取按程序报批,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资助出版部分学术造诣高、学术影响大的专家学术文库。第五条 学校对其他出版物(辞书、工具书、论文集)也视出版需要投入一定的经费。第六条 科研配套经费累计尚存五万元以上者,出版学术专著的经费均在本人科研经费中支付。第七条 学校预算的学术研究成果出版经费由财务处划拨科技处管理。 第三章 评审的范围与程序 第八条 参加评审的学术研究成果必须符合以下
3、条件:(一) 学术研究成果是指各种学术著作(专著、译著、编著)、专家学术文库、辞书(工具书)及论文集。(二) 学术研究成果完成终稿后才有资格提出申请。(三) 学术研究成果字数应不少于16万字。(四) 上报学术研究成果需经两位具备高级职称的专家(非我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审读,并提交审读意见。(五) 经学校批准出版的学术成果其著作权、邻接权属于学校所有,作者享有署名权。第九条 评审程序如下:(一) 有关院、部(所)根据本学科发展需要,对拟申请资助的学术成果要进行初审并签注意见。(二) 各单位汇总本单位拟出版的学术研究成果后报科技处。
4、(三) 科技处审查汇总符合要求的学术研究成果提交校学术委员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四)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字或校长办公会通过后,科技处负责出版事宜。 第四章 出版 第十条 由科技处统一与编著(纂)者和出版者签订出版合同,著作稿(学术研究成果)职务作品的知识产权按《西北民族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管理。第十一条 学校拥有在中国大陆以封面标有“西北民族大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西北民族大学专家学术文库”、“西北民族大学重点学科建设资助项目”、“×××项目(项目编号)经费资助”或“×××项目(项目编号)西北民族大学配套经费资助”等
5、字样的图书形式出版发行(中文/民文)文本的权利。具体出版形式与内容科技处与作者协商。第十二条 出版发行的著作(学术研究成果)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二)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三) 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四) 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五) 泄露国家机密;(六) 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七)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八)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第十三条 编著(纂)者保证所提供的书稿不侵犯他人
6、著作权、肖像权,不得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及影响民族团结的内容。如因作品的出版侵犯他人权益或造成不良影响,编著(纂)者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学校及第三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学校有权终止合同。第十四条 内容、篇幅、体例、附录等必须做到齐、清、定,符合出版要求。如果作品达不到可以出版的质量要求,学校有权无偿退稿。对有关出版方面的要求,诸如:开本、装帧、用纸、印数及定价应作出约定。第十五条 学校尊重编著(纂)者确定的署名方式。编著(纂)者如需更动作品的名称,对作品进行修改、删节、增加图表及前言、后记,应征得学校同意和认可。第十六条
7、 著作(学术研究成果)正式出版发行后至少交科技处8套册,交图书馆5套册。作品正式出版后,原稿交学校留存。第十七条 著作(学术研究成果)出版发行后,视市场情况确定是否重印,重印时由西北民族大学与出版社、发行商另行协商签定有关再版、发行销售合同,并按市场化运作,与编著(纂)者商讨有关稿酬、经销数量、发行折扣及现金支付办法等事宜。扣除再版印刷、发行的成本后所得收入的分配应在再版合同中明确,学校分配部分应按《西北民族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再次分配,编著(纂)者享有50%。第十八条 出版涉及学校内部知识产权
8、相关的事宜,均参考《西北民族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九条 用项目经费或项目学校配套经费出版时,封面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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