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学研究对象界定样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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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比较法学研究对象界定样式研究摘要:在比较法诞生并发展的历史中,学界对于比较法研究对象的界分一直存在着争论,无一个整体性的划分体系来明确比较法学的研究对象,这也是围绕着比较法学概念以及学科独特性的争论一直不休的原因。本文试图在简短回顾比较法相对短暂的研究历史,以及诸多比较法学者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运用正反对比的方法,在时间、地域以及层次三个方面明晰比较法学的研究对象,以具象的方式认识和界定比较法的研究对象,以求得出一个整体性多角度区分出比较法研究对象的样式。  关键词:比较法学研究对象界定    认识与研究一门学科,明晰它的研究对象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拥有独特的研究对象是一门学科

2、之所以成其为独立学科的最重要的标杆。而在比较法诞生发展的短暂历史中,学界对于比较法研究对象的界分一直存在着争论,无一个整体性的划分体系来明确比较法学的研究对象,这也是围绕着比较法学概念以及学科的争论一直不休的原因。  一、对比较法学研究对象界定的历史  相对于比较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产生,比较法的研究在相当早的时期已经出现,比如公元前4世纪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土多德曾对158个城邦政制(宪法)进行了比较研究,再比如以及我国春秋战国时期的大量的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比较。但是,只是在进入19世纪以后,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国际交往的增加以及近代资本主义国内立法的大量制定,对法律的比较研究

3、才得到广泛开展,比较法的名称也才被确定下来,比较法学被公认为法学中的一个独立的分支学科和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法。⑴然而一直到了1900年,法国比较立法学会举办了首届国际比较法大会,讨论了比较法的性质、目的和用途等问题,萨莱伊和朗贝尔分别提出了"文明人类共同法"和"立法共同法"的理论⑵,比较法学的研究对象的界定与明确才被提上日程,但是由于历史局限性,以上学者提出的起草世界统一法的范围实际上是限定为西方特别是大陆范围也就到是民法法系各国,⑶有的学者认为这一界定使得被认为不属于文明社会的第三世界国家的法律遭到了排斥⑷。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上比较法研究的方向才超出大陆法范围,包括了英美法

4、系,比较法的主要作用也不再是起草统一的国际立法。⑸1930年左右,德国学者提出了比较法学的研究对象应该是世界各个普通法律体系间的关系⑹,而非各个法律体系间的任意比较。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国际交往激增,比较法的研究获得迅猛发展,70年代,美国学者沃特森提出法律移植、法律变迁⑺的概念,"白人社会"被打破,伴随殖民扩张,西方两大法系正把自己的法律制度移植到他们的势力范围内的地区。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化的趋势使得国内法与国际法、世界法与国际法的连接日益紧密。此时,既不是殖民时代,也非冷战时期,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使得法律和全球化的研究日益重要,全球法和区域一体化法律的研究也成为比较

5、法的研究对象。例如"欧盟的诞生极大地推动了欧盟法律由区域化向全球化的发展趋势。欧盟法律对法律全球化的影响通过参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形式得以体现,通过操纵关贸总协定的谈判来推行其价值观和法律观"。⑻这就在客观上给比较法学者研究区域性法律与全球性法律的重任。  通过以上简短的回顾,我们可以看到,对比较法的研究对象的明确界定,在比较法学的发展到比较晚近时才出现,而且没有一个比较全面系统的界定标准。这对于比较法学的学科发展来说是一个不小的障碍,对研究对象的界定不清晰不全面将会导致比较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根基不稳定,难以划分与相邻学科的界限。并且,从比较法研究早于比较法学科出现这一客观情况来看

6、,比较法学在实践应用中的作用不可小觑,特别在目前国际交往日益密切的情势下,比较法学对于国内国际两个层面的立法和司法都有巨大的工具性作用。因此,比较系统全面地界定出比较法学的研究对象,不仅关乎其作为一门学科的自身发展,而且对于法律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二、比较法与法  在进入比较法研究对象的界定工作之前,首先要明确一个问题,那就是--比较法是不是法?它与我们日常所说的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劳动法等同样冠以"法的"名称的术语表达的是否是同一性质的?  很显然,答案是否定的。历来的比较法学的研究者给了我们一个一般性的结论,那就是--比较法是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制度之间的比较,⑼简言之

7、,就是法的比较。不论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在普通法系国家,刑法、民法、劳动法等所指称的除了学科上以实体法为研究对象以外,还指称了实践中的实体性的规则。然而比较法与作为一个规则体的法是不相干的,它是区别于民法、刑法、行政法背后的实体规则的。正如沈宗灵教授所总结,"比较法并不是像某一国家的民法、刑法那样的法律。民法或刑法都各有调整社会关系的对象,也都各有调整这些关系的具体法律规则;比较法既没有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没有相应的具体法律规则。"⑽比较法仅仅是一门学科,是"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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