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量选优、存量提质(修改稿)

增量选优、存量提质(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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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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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供应差别化,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解读增量选优、存量提质一、增量选优、土地供应“差别化”《海宁市土地供应差别化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二、存量提质、低效用地“再开发”《海宁市推进低效利用土地市场化再开发实施意见(试行)》主要内容一、增量选优,土地供应“差别化”差别化供地政策:保障科技创新创业等重大项目的用地,禁止对“三高两低”项目、落后产能项目等供地差别化供地方式:公开出让、协议出让、划拨供地、集体使用、租赁、作价入股等差别化土地供应:弹性出让年限制度、“3+5+X”管理模式等差别化地价标准:经营性用地出让实行市场

2、定价、公益事业用地出让实行成本定价、产业项目用地出让实行修正定价差别化用地管理:准入管理、“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收回机制等差别化供地政策主要解决的是土地资源要素市场化分配问题及产业差别化供地导向。1、实行差别化土地资源配置。(1)优先满足民生项目和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2)每年不少于10%用于新农村建设。(3)产业等项目涉及用地指标根据项目质量优劣进行市场化配置。(一)差别化供地政策同时对批而未供土地农转用盘活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分配导向进行了明确。①、批而未供土地符合盘活条件应予以盘活,

3、盘活土地指标实行全市统一建帐管理、统筹调配使用;②、增减挂钩指标优先保证搬迁农户新居建设等安置用地,鼓励建造多层和小高层公寓房;③、确有节余的实行市场化配置和有偿调剂,可用于城镇建设的商住用地、工业用地等。(一)差别化供地政策2、差别化供地政策对供地导向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障科技创新创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重大项目的用地。对重大项目建设用地面积超过150亩的,实行一次规划、分期供地。首期供地规模根据项目实施需要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00亩。(一)差别化供地政策在原有的公开出让、协议出让、划拨、集体使用等传统

4、方式的基础上,创新了租赁、作价入股等新型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方式。(二)差别化供地方式结合“三改一拆”行动,在马桥街道开展的废旧物品收集点整治活动中,经编产业园区新选址设立废旧物品临时回收站,占地面积约36亩。市政府将该地块以国有土地租赁的方式供给经编园万中选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租期为5年;再由其进行开发建设使用。这种方式具有较强的灵活性,既能节约用地成本,又能方便土地退出,兼顾整体规划。先行先试租赁案例:——实行弹性出让年限制度、“3+5+X”管理模式等对产业用地的供地方式和供地年限探索实行差别化管理,综合运用用地

5、预申请、弹性年期、转让限制等调节工具,丰富供应方式,增强供给弹性,满足产业发展差异化、多样化的用地需求。(三)差别化土地供应1、用地预申请制度对列入土地出让计划的建设用地,要及时将具备出让条件地块的位置、面积、产业要求、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条件等信息向社会发布,接受用地预申请。(三)差别化土地供应2、弹性出让年限制度除了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外,根据产业、行业和企业的特点,分别设定了10年、20年、30年、40年、50年不等的弹性出让年限。期限届满时,企业若达到入区承诺和届时规定的投入产出、税收等经济指标,仍然正常生产

6、并保持增长态势,可以申请续期。(三)差别化土地供应3、“3+5+X”管理模式对于科技创新创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我市鼓励发展产业,则实行一次性出让、“3+5+X”分阶段评估管理模式,即一般给予企业2-3年的建设期,3-5年的投产初始运行期,对建设情况和投产初始运行情况进行分阶段验收考核,并相应实施信贷等弹性管理和限制倒逼措施。(三)差别化土地供应4、完善出让土地转让机制根据产业类型和项目建设情况,在出让合同中约定自用或出售比例(自用部分10年内不得转让,出售部分5年内不得再转让),约定政府优先收购权。经

7、批准同意转让除外。产业用地转让的,受让人必须符合开发区和园区产业功能规划和产业准入条件。(三)差别化土地供应1、经营性用地出让实行市场定价2、公益事业用地出让实行成本定价3、产业项目用地出让实行修正定价(四)差别化地价标准一是对先进装备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科技创新创业项目,参照国家土地利用分类要求,区别不同行业和特点,建立产业发展导向地价修正体系。二是对其他符合产业结构和转型升级的工业用地,按照土地评估价格设定出让起始价。三是对不符合我市产业转型升级但国家仍允许投资的产业用地,按照土地评估价格上浮

8、不低于20%设定出让起始价。(四)差别化地价标准1、严格项目用地准入管理2、强化土地出让合同管理3、健全出让土地收回机制(五)差别化用地管理1、严格项目用地准入管理①、制定产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目录和投资强度、注册资金、单位面积产出、容积率、单位面积税收、环保能耗、出让年限上限等产业准入标准,作为国土资源部门实施产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前置条件。②、进一步提高土地投入产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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