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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税务行政复议 东北财经大学 田雷》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第七章税务行政复议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税务行政复议概述第二节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第三节税务行政复议的形式第四节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第五节税务行政复议的相关管理规定第一节税务行政复议概述本节主要内容:一、新《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定义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特点一、新《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原《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号)同时废止。注:本部分介绍的是新《税务行政
2、复议规则》,教材中的内容如有与课件不一致的地方,以课件为准。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定义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部门所作的征税决定及处罚决定不服时,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重新裁决的程序制度。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特点税务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点:(一)复议的前提是税务争议(二)适用“不告不理”原则(三)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为必经前置条件(四)实行一级复议制度(五)实行司法最终裁决原则(六)设定必经复议和选择复议两种救济程序(一)复议的前提是税务争议税务争议是指在税务活动中,税务当事人在税务部门之间由于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
3、而引起的纠纷和争议。复议必须以税务争议为基础,没有税务争议就不能引起复议,它是构成税务行政复议的前提条件。非税务争议也不能引起复议。(二)适用“不告不理”原则税务行政复议的产生有两个前提:(1)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2)因不服而提出申请。如果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意见,或者虽然有意见但没有提出复议申请,就不会产生税务行政复议。(三)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为必经前置条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发生税务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
4、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四)实行一级复议制度一般情况下,税务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度。当事人对各级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如果对上一级税务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能再申请复议。(五)实行司法最终裁决原则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是最终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后的终审裁决才是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局决定。(六)设定必经复议和选择复议两种救济程序必经复议是指对某些事项必
5、须先经过复议程序,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必经复议的救济程序下,行政复议构成了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选择复议是指对某些事项,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复议程序,也可以不通过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二节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新《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四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还
6、包括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三)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四)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五)行政处罚行为:①罚款;②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③停止出口退税权。(六)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①颁发税务登记;②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③行政赔偿;④行政奖励;⑤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七)资格认定行为。(八)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十)纳
7、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十一)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十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第三节税务行政复议的形式一、必经复议受案范围第(一)项为必经复议事项: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二、选择复议受案范围第(二)~(十二)项为选择复议事项。第四节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
8、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对地方税务局的行政复议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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