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积分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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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积分规则(试行)第一条凡参加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中标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均实行积分管理。第二条量化考核通过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交易系统自动生成和输入,考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集中采购单位和所有中标药品。分支机构纳入法人单位考核积分。第三条考核积分将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药品集中采购各相关信息和诚信管理记录为依据记录交易各方的行为。第四条积分实行累积滚动,上不封顶,由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第五条积分纳入医疗机构的考核评价,与评优评先、运转经费、机构等级评审

2、相联系;与中标药品和生产配送企业的市场清退制度及新一轮招标评审规则相挂钩。第六条违反药品集中采购管理规定而被通报批评、警告、记不良记录的,将从企业积分中直接扣除。通报批评1次扣2分,警告1次扣4分,记不良记录1次扣6分。第七条本积分自2014年1月1日起运行累计,以药物网上采购交易数据和诚信管理记录作为主要考核依据。运行期间允许对有关赋分项和赋分系数进行调整。第八条医疗机构积分获取办法10每个参与基本药物网上采购的医疗机构基础分100分。医疗机构积分由药品采购金额、基本药物采购金额百分比、国家基本药物采购品规比、低价药品采购比、采购次数、药款支

3、付等指标组成。(一)基本药物采购金额百分比:即国家基本药物(含省调整目录内药品)采购金额占所有药品采购总金额的百比例。按年度计算(月滚动/月份)。三级综合医院:超过25%的,每增加2%积1分;低于15%的,每减少1%扣1分。三级专科医院(除综合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以外的所有医院):超过20%的,每增加2%积1分;低于10%的,每减少1%扣1分。二级综合医院:超过45%的,每增加3%积1分;低于35%的,每减少1%扣1分。一、二级专科医院(除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外的所有医疗服务机构,包括市县级妇幼机构、疾病控制中心、血站、

4、企业卫生所等):超过35%的,每增加3%积1分;低于25%的,每减少1%扣1分。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每年考核一次基本药物使用占比,计算公式为基本药物采购金额除以医疗机构年度药品支出(以财务决算系统提供的数据为准),由各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填入。10一级基层医疗机构超过90%,每增加1个百分点积1分;低于90%的,每减少1%扣1分。一级非基层医疗机构超过50%,每增加2%积1分。(二)国家基本药物占所有药品总采购品规的百分比:即国家基本药物(含省调整目录药品)采购品规占所有药品总采购品规的百比例。按年度计算(月滚动/月份)。三级综合医院:达到2

5、5%以上的,每增加2%积1分,最多积10分;低于25%以下的,每减少1%扣1分。三级专科医院:达到20%以上的;每增加2%积1分,最多积10分;低于20%以下的,每减少1%扣1分。二级综合医院:达到50%以上的,每增加2%积1分,最多积10分;低于50%以下的,每减少1%扣1分。一、二级专科医院:达到35%以上的,每增加2%积1分,最多积10分;低于35%以下的,每减少1%扣1分。一级基层医疗机构:达到90%以上的,每增加1%积1分;低于90%以下的,每减少1%扣1分。一级非基层医疗机构超过50%,每增加2%积1分。(三)低价药品采购百分比:低

6、价药品是指列入我省分类管理不易采购目录的药品。低价药品采购百分比,即低价基本药物采购总金额占基本药物采购总金额的百分比。各级医疗机构低价药品采购占比达25%以上的,每增加1%积1分。10(四)采购次数:一级医疗机构月采购订单次数按5次基准,每减少一次积2分,每增加一次扣2分。二级以上每季度给从小于3家药品配送企业采购药品的医疗机构积2分,给从小于5家药品配送企业采购药品积1分;从大于5家(不含5家)以上药品配送企业采购药品的医疗机构不积分。(五)采购金额:三级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含非基本药物)每个月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200万元积1

7、分,基本药物采购金额每增加30万元积1分,最多积30分。二级医疗机构采购药品每个月采购金额在8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100万积1分,基本药物采购金额每增加30万元积1分,最多积25分。一级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单笔订单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2万元积1分。单笔订单金额低于1000元的扣1分。(六)药款支付:为鼓励医疗机构通过省级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进行药款支付,在平台运行期间,网上支付作为加分项。凡60天内支付比例达80%以上的,每增加1%积1分。第九条医疗机构违规处罚在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过程中受理的企业反映医疗机构的违规行为,

8、以《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办法(试行)》所列不诚信行为为主,给于通报批评、警告和记不良记录的按第六条依次扣除。第十条医疗机构积分低于60分者,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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