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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子进门问路遭藏獒咬花脸犬主称私闯民宅拒赔2013-01-2904:56:51 来源:北京晨报 犬主称女子私闯民宅所致法院最终判决赔偿20万 晨报讯(首席记者王彬)到居民家问路时,宋小姐被两条藏獒咬伤,犬主拒绝赔偿。宋小姐只能将犬主起诉至法院,海淀法院近日判决犬主赔偿宋小姐各项损失20万元。 2012年7月,宋小姐到朋友家聚会,由于对附近的道路不熟悉,就到附近的居民家问路。谁知刚一进门,她就被两条凶猛的藏獒扑倒在地,宋小姐拼命反抗,最终还是血肉模糊昏倒在地。等她清醒的时候,发现自己正躺在医院的病床上,而对于
2、被藏獒扑倒后发生的事,她的大脑中一片空白。 事后查明,宋小姐在藏獒的攻击下受到严重的撕裂伤,导致大量失血后昏迷,后由藏獒的主人李某将其送到附近的医院救治。虽经医院全力救治,但因伤势严重,宋小姐右手臂骨折,面部留下一条六厘米的伤疤,胸部和腹部也不同程度受伤。 出院后,宋小姐要求犬主李某赔偿,但被李某拒绝。李某辩称,由于宋小姐私闯民宅,激怒了自家看家护院的藏獒才导致伤害的发生,因此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宋小姐一纸诉状将李某诉至海淀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的两条藏獒没有办理合法的饲养登记手续,且未
3、对藏獒的笼舍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最终法院支持了宋小姐的诉讼请求,判决李某赔偿宋小姐共计20余万元。 判决生效后,李某一直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且将名下的小轿车过户到他人名下,企图以此来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宋小姐到法院申请执行后,经执行法官的努力,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给付宋小姐17万元。 法官释法 养藏獒主人无法免责 海淀法院曹彦法官表示,根据《北京市养犬登记和年检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制度。未经登记和年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
4、,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藏獒属于烈性、攻击性的犬类品种之一,因此发生藏獒伤人的事故后,适用侵权责任法上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藏獒的管理人和饲养人即使对藏獒尽到了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且藏獒造成的伤害没有过错,也要对损害的结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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