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钢厂厂房照明灯管理规定

炼钢厂厂房照明灯管理规定

ID:2035583

大小:54.00 KB

页数:0页

时间:2017-11-14

炼钢厂厂房照明灯管理规定_第页
预览图正在加载中,预计需要20秒,请耐心等待
资源描述:

《炼钢厂厂房照明灯管理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中冶京诚(营口)装备技术有限公司炼钢厂内部文件AQ/31-08-2012炼钢厂照明灯管理规定起草:审核:复审:批准:年月日-2-中冶京诚(营口)装备技术有限公司炼钢厂内部文件AQ/31-08-20121目的:为加强炼钢厂照明灯的管理,本着节约用电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炼钢厂各生产作业区。3职责区域划分:3.1铸锭低跨棚顶照明灯、精炼跨连铸大包回转台以北棚顶照明灯归铸锭作业区管理。3.2电炉跨料筐区射灯、精炼跨连铸大包回转台以南棚顶照明灯归准备作业区管理。3.3连铸高跨棚顶照明灯、连铸维修低跨棚

2、顶照明灯、连铸出坯跨棚顶照明灯、连铸坯场跨棚顶照明灯归连铸作业区管理。3.4厂房内所有天车车载照明灯归天车大班管理。3.5电炉跨棚顶照明灯、电炉烟道照明灯、电炉主控室照明灯、精炼炉平台VD照明灯归冶炼作业区管理。3.6分厂办公楼内楼道照明灯归调度室管理。4管理要求:4.1夏季(4月—10月)厂房照明灯每天(18:30—19:30)时打开,次日(5时—6时)关闭。4.2冬季(11月—3月)厂房照明灯每天(17时—18时)打开,次日(6时—7时)关闭。4.3如遇特殊天气情况、特殊生产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开关

3、时间。4.4各责任区域要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指派责任人对照明灯进行管理。5罚则:5.1如各责任区域在规定时间以外没有关闭照明灯,比照能源稽查扣款额度,每次考核责任区域100元。6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2-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