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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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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秘密的保护与刑事立法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有价值的商业财产,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国际经济竞争的加剧,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和重视,立法者的注意力普遍转向制定一个更适当的普遍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体制。时至今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建立健全了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制度,并呈现出形成独立的经济犯罪类型,纳入刑法保护法益范围的趋势。 从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来看,继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作出规定以来,1997年刑法也对商业秘密犯罪作出规定,基本上形成了以民法保护为主、刑法保护为辅的法律保护格局。由于我国的刑事立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仅仅是初具框架,大
2、量具体问题依然存在,尚待进一步完善。本文拟就此问题作一探讨和分析。 一、商业秘密的刑事立法意旨 随着技术和贸易竞争的日趋激化,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现象越来越严重。企业要保持其优势以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不仅要付出极大的代价投入、开发、经营自己的商业秘密,而且也要采取一系列的保密措施来维持其所有权,使之增值。部分企业利欲熏心,为提高自己的竞争地位,获取巨额利润,不惜采取间谍手段谋取竞争对手的商务或技术秘密。国家在大力发展经济建设的政策之下,也必须鼓励高科技产业。企业的技术发明或创新的权益,如果没有法律的有效保护,就很难达到鼓励投资和发
3、展经济的目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商业秘密的刑事立法意旨就在于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鼓励企业对高新技术的开发和投入,维护国家社会经济秩序,维持社会善良的商业道德标准,最终实现公正的自由竞争之理念。 二、国外商业秘密刑事立法比较及特点 从维护社会正当的经济秩序和保护公共利益出发,许多国家在普通刑法、有关的经济法规、单行的经济刑法中作出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予以惩处。[1]本部分兹就国外、境外的一些立法情况作一介绍。 德国。德国对商业秘密的刑事立法,主要体现于防止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中。其防止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以下几种犯罪行为:
4、(1)泄露商务或商业秘密罪(第17条):①企业的职员、工人或学徒,于雇佣关系存续期间,以竞争的目的或图自己的私利或意图加害于工商业经营的主体,将其因雇佣关系所受托或得悉的商业上或经营上的秘密,无正当理由泄露于他人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并科罚金;②对于因前项行为所获悉,或自己以不法手段或违背善良风俗的方法所得到的工商业或经营上的秘密,意图企业竞争或自己使用,无正当理由而加以利用或泄露者,亦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并科罚金;③前两项秘密的泄露,明知将在外国被利用,或自己准备在外国加以利用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并科罚金;④第①至第③项的规定
5、,对于泄露秘密之收受人,纵然对该秘密或其权限未有认识,仍适用之。(2)非法利用商业秘密资料罪(第18条):①将自己在商务交易上受委任的蓝图、技术文件、特别图样、模型、式样、配方、制法,意图企业竞争或自己使用,无正当理由加以泄露者,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并科罚金;②以企业竞争或为自己使用的目的引诱他人为第17条至第18条之罪;或接受他人准备从事该犯罪的期约要求者,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并科罚金;③以企业竞争或自己使用之目的,对于第17条至18条的行为,行求期约,或基于他人的要求,而声明准备犯之者,亦同。 奥地利。该国刑法对于产业间谍的处
6、罚,设有以下三个罪名:(1)侵害商业或产业秘密罪(第122条):①在依法令或官署的委任,而执行规定之监督、检查或调查时,因受委任或接触获悉的商业秘密或产业秘密,加以泄露或利用的,处6个月以下自由刑或360日数以下罚金;②意图为自己或他人财产上的利益或意图加害于他人,而为此行为者,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360日数以下罚金。其中,第①项所指的商业秘密,系指行为人依法有保持该秘密的义务,且因该秘密的泄露或利用,足以使受监督、检查、调查人的正当利益受到侵害的而言。(2)刺探商业或产业秘密罪(第123条):以利用、使他人利用或公开泄露商业秘密之企图
7、,而加以刺探的,处2年以下自由刑或并科360日数以下罚金。(3)为外国刺探商业或产业秘密罪(第124条):①意图使商业或产业上秘密,在外国加以利用、使用或为其他运用而刺探的,处3年以下自由刑或并科360日数以下罚金;②为在外国利用、使用或其他运用,而将自己保持的义务上的商业秘密泄露的,亦同。上述各罪须被害人告诉乃论。 意大利。在其刑法典第十二章中规定了保护商业秘密的条文。(1)泄露职务上的秘密罪(第622条):无正当理由泄露因自己的身份、职务、职业或技术关系所知悉的秘密,或为自己或他人之利益而使用以致发生损害的,处1年以下徒刑或12
8、000里拉以上200000里拉以下罚金。(2)泄露学术或产业之秘密罪(第623条):泄露因其身份、职务、职业或技术关系所知悉的科学发现或发明或产业方法等应守秘密的知识,或为自己或他人之利益而使用者,处2年以下徒刑。上述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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