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及法规-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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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准与法规-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标准与法规-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txt我不奢望什么,只希望你以后的女人一个不如一个。真怀念小时候啊,天热的时候我也可以像男人一样光膀子!标准与法规-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0)返回首页第一页第二页第三页第四页第九章智能化系统集成第一节一般规定第9.1.1条为满足智能建筑物功能、管理和信息共享的要求,可根据建筑物的规模对智能化系统进行不同程度的集成。第二节设计要素第9.2.1条系统集成应汇集建筑物内外各种信息。第9.2.2条系统应能对建筑物内的各个智能化子系统进行综合管理。第9.2.3

2、条信息管理系统应具有相应的信息处理能力。第9.2.4条对智能化系统的集成,设备的通信协议和接口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第9.2.5条系统集成管理系统应具有可靠性、容错性和可维护性。第三节设计标准第9.3.1条甲级标准应符合下列条件:1应设置建筑设备综合管理系统。2系统集成应汇集建筑物内外各有关信息。3建筑物内的各种网络系统,应具有较强的信息处理及数据通信能力。4对智能化系统的集成,设备的通信协议和接口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5系统集成管理系统应具有可靠性、容错性和可维护性。第9.3.2条乙级标准应符合下列条件:1宜设置建筑设备综合管理系统。2建筑物内的各种网络

3、系统,应具有较强的信息处理及数据通信能力。3对智能化系统的集成,设备的通信协议和接口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4系统集成管理系统应具有可靠性、容错性和可维护性。第9.3.3条丙级标准应符合下列条件:1各智能化子系统进行各自的联网集成管理。2对智能化系统的集成,设备的通信协议和接口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3各子系统的集成管理系统应具有可靠性、容错性和可维护性。第十章电源与接地第一节一般规定第10.1.1条智能化系统设备的供电与接地应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第二节设计要素第10.2.1条应对智能化系统设备进行分类,根据分类配置相应的电源设备。第10.2.2

4、条为满足将来扩容的需要,电源设备机房应留有裕量。第10.2.3条供电电源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和产品使用的技术条件的规定。第10.2.4条根据智能化系统的规模大小、设备分布及对电源需求等因素,采取UPS分散供电方式或UPS集中供电方式。第10.2.5条电力系统与弱电系统的线路应分开敷设。第10.2.6条应采用总等电位联结,各楼层的智能化系统设备机房、楼层弱电间、楼层配电间等的接地应采用局部电位联结。接地极当采用联合接地体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当采用单独接地体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第10.2.7条智能化系统设备的供电系统应采取过电压保护等保护措施。第10.2.8

5、条在智能化系统设备和电气设备的选择及线路敷设时应考虑电磁兼容问题。第三节设计标准第10.3.1条甲级标准应符合下列条件:1应有两路独立电源供电,并在末端自动切换。2重要的设备应配备UPS电源装置。3电源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稳态电压偏移不大于+2%;2)稳态频率偏移不大于+0.2Hz;3)电压波形畸变率不大于5%;4)允许断电持续时间为0—4ms。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采用稳频稳压及不间断供电等措施。4重要设备应采用放射式专用回路供电,其他设备可采用树干式或链式供电。5电力干线与弱电干线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楼层配电间和楼层弱电间,配电间和弱电间的大小及水平出线位置应留有裕量

6、,其地坪宜高出本层地坪30mm。6智能化系统的总控制室(主机房)应设置专用配电箱,该专用配电箱的配出回路应留有裕量。7每层或每个承租单元内应设置专用的用户配电箱,从该用户配电箱引出的电源线路应与弱电线路分开敷设。8地面配线可采用架空地板配线方式或网络地板配线方式。9吊顶内应设线槽或穿管敷设。10电源插座:容量:办公室宜按60V.A/m2以上考虑;数量:办公室宜按20个/100m2以上设置(每个插座宜按300V.A计算);类型:插座必须带有接地极的扁圆孔多用插座。第10.3.2条乙级标准应符合下列条件:1应有两路独立电源供电,并在末端自动切换。2重要设备可配备UPS电源装置

7、。3供电电源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稳态电压偏移不大于+5%;2)稳态频率偏移不大于+0.5Hz;3)电压波形畸变率不大于8%;4)允许断电持续时间为4--200ms。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采用稳频稳压及不间断供电等措施。4重要设备应采用放射式专用回路供电,其他设备可采用树干式或链式供电。5电力干线与弱电干线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楼层配电间和楼层弱电间,配电间和弱电间的大小及水平出线位置应留有裕量,其地坪宜高出本层地坪30mm。6智能化系统的总控制室(主机房)内应设置专用配电箱,从该专用配电箱的配出回路应留有裕量。7每层或每个承租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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