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立法规划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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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立法规划的基本原则论立法规划的基本原则周旺生OntheBasicPrinciplesofLegislativePlanning编制和实施立法规划,已成为现时期中国立法实践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实践中立法规划所定指标至今仍然往往远不能完成。这里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有关立法规划的理论研究、理论指导,尚未引起立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者们足够的重视。本文试就编制和实施立法规划所须注意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立法规划的基本原则,作一探讨,以供编制和实施立法规划之参考。确定立法规划基本原则应注意的问题立法规划的基本原则,是编制和实施立法规划活动据以进行的基本准

2、绳。编制和实施立法规划活动作为国家政权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只有坚持一定的基本原则,才能较好地实现自己的目的,也才能取得较好的实效。坚持立法规划的基本原则,先要确定坚持哪些基本原则。而原则的确定应是科学认定的结果,不应是主观臆想的产物。为了科学地确定立法规划的基本原则,需要注意这样几个问题:第一,立法规划就是有权的主体,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为达一定目的,按照一定原则,通过一定程序,运用一定技术,所编制的准备用以实施的关于立法工作的设想和部署。立法规划按其性质论,属于一种准法的规范性文件:它具有法的性质,但又不是完全意义上或典型意义上的法,而是

3、特殊意义上的法,即“准法”或曰“半法”。同立法规划的这种性质相适应,编制和实施立法规划的活动,是准立法活动。[1]作为“准立法”活动,编制和实施立法规划应坚持整个立法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同时也应坚持与它自身特点相关联的基本原则。确定立法规划的基本原则,应将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第二,立法规划具有一系列重要功能,[2]编制和实施立法规划的主要目的正是要充分发挥立法规划的功能。确定立法规划的基本原则应以使立法规划的功能得以充分发挥、使纸上的规划变为立法实践中的现实为重。但原则与功能或作用又不是同一个概念,不能简单地把实现立法规划的功能列为立法规划

4、的基本原则。第三,立法规划的基本原则与编制立法规划的基本方法、具体步骤是紧密关联的,但两者并非一回事。确定立法规划的基本原则,既应充分注意编制立法规划的方法、步骤问题,又不能使立法规划的基本原则与编制立法规划的方法、步骤混同起来。综合这三点,并根据现阶段中国立法的实际情况,可以认为,编制和实施立法规划,尤应注重坚持合法、可行、科学三原则。立法规划的合法原则立法规划的合法原则,是指编制和实施立法规划应有法的根据,或不与现行法相抵触。之所以要坚持立法规划的合法原则,主要是由立法规划的“准法”性质、基本特征、应有功能所决定的。要对立法活动作出设想

5、和部署,要为立法活动提供指导性和指令性相结合的准则,要协调立法与立法所要调察的社会关系的关系、帮助构建完备的法的体系和法制体系、促使立法者做好认法准则、推动立法臻于科学化认法规划本身必须具有合法性。这也是现代认法、现代立法的基本原则以至整个现代法制对编制和实施欲法规划的一个基本要求。坚持立法规划的合法原则,一方面需要立法规划的编制者和实施者要依法编制和实施立法规划,另方面则要有编制和实施立法规划的法的制度的存在,这一制度也包括有关r体内部规范性文件就编制和实施立法规划所建立的制度。而做到后一方面,则是做到前一方面的前提条件。一些国家早有这方

6、面的制度,一些国家正在建立这方面的制度。由于这些国家的立法和立法规划有许多不同,所建立的这方面的制度也颇有差别。从前苏联和其他东欧国家的情况来看,它们以立法的形式或规范性文件形式对立法规划问题所作的规定亦即所建立的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规定编制立法规划是立法的必要一环。如保加利亚规定,立法工作须按计划进行,只有国民议会常设委员会和议员,才有权向国民议会提交不在法律草案工作计划之内的法律草案。(2)规定编制立法规划所必须坚持的原则。如前罗马尼亚规定,编制立法规划,必须使它具有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立法及法制原则的前景,并能为有计划地规定全

7、部规范性主动规定范围。(3)规定立法规划权的归属和实施立法规划的措施。前罗马尼亚规定:下列机关根据立法规划中的任务并为执行这些任务,编制年度计划——部长会议就立法规划中属于它的任务编制年度计划,包括编制根据法律并为执行法律而应通过的决议的年度计划;各部和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在准备它们活动领域的最高级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工作中,就它们的任务以及根据法律并为执行法律而应通过的本部门文件编制年度计划;中央社会团体就它们倡议提出的草案以及它们同其他机关参加起草的草案编制年度计划;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就自己的各种决议,在所拟定的法的规范性文件的规模和

8、作用须加以规划的范围内编制年度计划;立法委员会就整个立法的简化、合理化和系统化的工作编制年度计划。(4)规定立法规划的内容和范围。如前罗马尼亚规定,立法规划应包括根据个国社会和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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