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2011.4模拟试卷1 答案

经济法2011.4模拟试卷1 答案

ID:2033854

大小:48.00 KB

页数:2页

时间:2017-11-14

经济法2011.4模拟试卷1    答案_第1页
经济法2011.4模拟试卷1    答案_第2页
资源描述:

《经济法2011.4模拟试卷1 答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三、(判断正误工说明理由题。先判断正误,再说明理由。每题4分,计20分,无论正误都必须说明理由)1、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均为人民币3万元。错误。(1分)。并非所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都为三万元人民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十万元人民币。(3分)2、根据我国现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错误。(1分)现行合伙企业法中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3、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风险也由投资人个人独立承担。正确。(1分)个人独资企业

2、的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风险要独立承担,对外承担无限责任。(3分)4、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都具有中国法人资格。错。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合营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中国法人的资格;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根据自己业务的需要,按照合作各方的意思组成法人,也可以不组成法人,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并不全都具有中国法人的资格。5、依据我国公司法在我国境内成立的公司不可能是无限责任公司。正确。(1分)我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公司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三、案例题(共三题计50分)(一)甲、

3、乙、丙三家企业协商决定共同投资创立一家从事生产经营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三方拟定的注册资本为110万元,其中甲出资20万元;乙出资15万元及价值18万元(作价)的实物;丙投入现金10万元、价值20万元(作价)的土地使用权和价值27万元(作价)的商标使用权。1992年10月15日,甲受托向当地工商行政部门申请登记成立实业有限公司,并顺利取得了营业执照。同年12月,实业公司董事长王明与一港商及丁公司协商,拟设立另外一家合营企业。三方于1993年1月10日正式签订合营合同,并于2月30日正式登记成立。按三方约定,港方于2月底将出资额50万元

4、汇入了指定账户,但实业公司与丁公司直到1993年7月仍未将自己的出资缴清,港方在催缴未果的情况下,于1993年8月港方在协商不成后,提起诉讼,要求终止合营合同,同时要求赔偿损失12万元,退还其投资50万元。结案后,甲与乙企业提出终止实业有限公司,丙不同意,公司于是于8月25日召开董事会就终止事宜进行投票表决,7名董事中,4人赞成,3人反对。根据此结果,公司宣布成立清算组。试问:(1)甲、乙、丙三方对实业有限公司的出资合法吗?(2分)说明理由(2分)(1)三人均合法。(2分)我国公司法规定,投资者可以使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

5、权及其他财产权利投资,且三人的货币出资总共有45万元,超过了法定30%的货币出资最低限额。(2分)(2)实业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时,应提交的文件有哪些?(3分)(2)应当提交的文件包括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前述各项每项1分,共3分)(3)港商提出赔偿损失12万元的请求合理吗?(1分)应当由谁承担?(3分)(3)合理。(1分)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1分);因此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1分)港商的损失应由实业公司和丁公司按比例承担。(1分)(4)实

6、业公司根据投票结果组织清算的行为合法吗?(1分)为什么?(4分)(4)实业公司组织清算组的行为不合法。(1分)根据《公司法》规定,对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的机关是股东会而不是董事会(2分),董事会只能拟定相应的公司解散方案,提交股东会决议。(2分)(5)若公司解散,其财产的清偿顺序如何?(4分)(5)公司解散的清偿顺序如下:(以下每项1分,按顺序,计4分)第一,清算费用;第二,聘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第三,公司所欠税款;第四,其它普通债权。案例(二)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为上市公司,该公司2008年4月20日召开

7、董事会会议,该次会议召开情况及讨论事项如下:2A.甲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张某、袁某、胡某、谢某;董事陈某因为出国考察不能出席会议;董事左某因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张某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利;董事任某因生病卧床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在A中关于董事会召开的情况有哪些不合法?答:(1)两处违法:其一,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可见委托出席董事会议应当书面委

8、托,同时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本案中董事左某以电话方式委托董事张某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利,委托方式不合法。其二,我国现行立法明确要求,在代理出席董事会情形下,接受委托者只能是公司其他董事,本案董事左某委托董事会秘书而非董事代为出席会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