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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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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代的法律推理——以刑部“致他人自尽”案的裁判为中心本文以清代刑部"致他人自尽"类疑难案件的裁判为例,探讨当时最高司法阶层在法律推理过程中的技术和特色,力图揭示中国传统社会制定法在实践中发挥作用的相关思维过程。清代的刑部官员通过情法之间的比较和联结、对因果关系的特殊处理,以及体制内必要的灵活裁量和"造法"等推理技术,完成疑难案件处理中制定法的确认和适用。这些具有中国传统特色的推理技术体现出职业直觉与法律论证相结合的混合式实用主义法律思维风格,代表了当时各司法阶层普遍的推理和思维方式,影响深远。关键词:清代法律推理法律思维致他人自尽近年来,出于对法律功能和
2、社会运作实态的追问,法律推理问题日益受到重视。但法律推理在古代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如何完成,迄今尚未引起国内学者的关注。如果对存在于司法实践中的思维和论证过程没有更明晰的了解,就难以深入理解制定法在司法裁判中如何发挥作用,也无法准确地判断其作用的程度。而对中国古代法律推理过程的揭明,不仅有助于解决上述问题,也可能对中国古代法模式的理论探讨和评价有所裨益。与法律推理的历史考察相关,对中国古代制定法在司法裁决中所起的作用,前辈学者已有不少成果。以清代研究为例。中国学者对司法中的法律推理有所涉及。对于司法实践中制定法的运作过程,以日、美学者为代表的海外研究取得了突
3、出成就。相关研究都有力地证明,在中国帝制时代的司法实践中,制定法及成案具有相当大的作用,特别是在命盗重案中。美国学者甚至认为,就依法判案这一点而言,中国的司法官吏们与其它任何国家一样,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但是,通过研究判牍,完备地列述法律渊源诸形式、并承认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作用之后,仍有值得进一步深入探究的巨大空间。由于任何法律条款都需要通过话语的重新解读才能适用于问题案件,而不是一个自动完成的过程,因此更为细致的"动态",必须深入至法律推理的过程中。一、问题和材料本文所拟探讨的中心问题是:在清代司法实践中,如何从卷轶浩繁的制定法里通过推理的过程对特定
4、的规则加以发现、解释和运用,使裁判正当化。本文所称"法律推理"就是指在法律争辩中运用法律理由的这一过程。本文以中央刑部对"致他人自尽"案件的处理为中心。以中央刑部为例,一方面是基于材料的相对充分,另一方面则是基于其作为重大案件的最高专业性审级的特殊地位,能够反映当时法律推理的最高的专业水平。选择"致他人自尽"案件的裁决为中心,是由于现代刑法无完全对应罪名,可避免被现代法学话语和思维方式所误导;同时也由于已有相关研究较丰富,可作为进一步研究的起点。在清代,导致他人自尽的行为人一般都会受到刑事处罚。律文和条例中对这类案件处理的规定相当丰富、细致,有许多条款涉
5、及这一问题。在这些制定法中,"威逼人致死"门的律文规定是最基本的依据,集中规定了罚则;而较特殊的起因、当事人身份等背景下致他人自尽事件,则在该门条例及其它各门律例中更具体地规定。这些规则较细致、明确地规定了导致他人自尽案件中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但显然存在着诸多遗漏、重叠和矛盾之处。这从薛允升《读例存疑》对相关条例的尖锐批评中可见一斑。清代制定法在极尽细致、周详的同时,这种具体化程度极高、缺乏弹性的法律网络也愈加充满漏洞。在这一制定法背景下,兼以当时特定司法审判机制的共同作用,法律推理的过程在许多方面也显示出与现代模式不同的特色。一方面,正如既有研究所明确指
6、出的,当时制定法具有明确的权威性。《刑案汇览》等史料也显示,刑部这一层次审理的任何案件,在裁判中都引据明确的制定法规定。这也正是制定法的要求。在案件与制定法规则之间对应关系清晰的情况下,制定法通常将被严格适用。但另一方面,也存在为数不少的疑难案件,或完全没有明确相对应的制定法规则,或与制定法规定的内容稍有出入,或与数项制定法规则相牵连,抑或严格遵循制定法将导致明显不合理的结果。在这些情况下,裁判者如何选择、确定和适用制定法、论证其裁判的合理性,就成为揭示当时法律推理技术和特色的关注重点。以疑难案件的处理为研究中心,这是因为,简单的文义解释,形式逻辑的类比
7、和演绎推理,实际上是人类思维的一般规律,在中国古代的刑部官员们并不例外。在大量的一般案件中,清代中国的司法官员们运用的就是这类推理技术。因此,简单(指制定法适用意义上的"简单")案件的解决,并不能真正反映法律思维的特色。只有在"需要"推理的状况下,才能体现主体思维过程的特色。这就如同过于简单的试题并不能检测出考生的真正水平一样,因此需要具有一定难度的"附加题"。在西方现代法学理论中,如卡多佐所明确承认的,社会中存在这样一批案件,"在某种意义上,它们当中的许多都确实是既可以这样决定也可以那样决定的。我这样说,意思是指同样可以找到言之成理的或相当有说服力的理
8、由来支持这种结论或另一种结论。在这里,开始起作用的就是对判决的平衡,是对类比、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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