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独立请求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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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无独立请求权的论文摘要:第三人制度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渐在世界范围内确立起来的一项重要制度,第三人包括两种,即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于前者比较容易形成共识,而对后者,在学界和实践界存在相当大的分歧,立法方面也有严重缺陷,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认识不清,对其权利保护不力。本文拟从分析第三人制度入手,着重论述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依据和情形,以期与大家共同探讨。关键词:第三人独立请求权诉讼地位诉讼权利一、第三人制度的确立及存在的问题(一)第三人制度的确立第三人制度的确立不是偶然的,它是随着经

2、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而逐渐萌芽、确立、完善的。很早以前,就有法承认对他人的诉讼有利益的第三人,可以独立申请参加诉讼,可以上诉或申诉。第三人制度的产生背后一定有它的经济基础和社会文化传统因素。具体而言,第三人法律制度的确立有以下两方面根据:1、社会经济关系的纷繁复杂是第三人制度确立的基础。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经济关系远远突破了两个相向主体间一次性交往的传统模式,涉及多个经济主体的经济利益。当民事主体双方之间发生纠纷时,如果仍按照传统的原、被告之间进行诉讼,不允许第三人参加,则势必不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和第三人的权益保护。在这种情况下,

3、第三人制度应运而生。2、诉讼制度本身的发展以及诉讼规律的要求也导致了第三人制度在各国的确立。在现代社会,民事经济纠纷大量增加,投入诉讼的社会成本也越来越大,诉讼经济越来越成为民事经济诉讼不得不考虑的价值取向,以尽可能少的投入来查明案件事实和彻底解决纠纷成为诉讼制度发展的内在客观要求。第三人制度的确立使得在一个程序中,合并审理有一定关联的法律关系,这可以简化诉讼程序,减轻当事人诉累,同时避免对相关联案件做出矛盾判决。(二)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诉讼权利地位比较确定,他是当然的当事人,享有相

4、当于原告的诉讼权利,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他有权提起并参加诉讼,如果未起诉时法院可告知其诉讼情况,但无权强制其参加。即使因为法院对其身份认定有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仍可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比较严重,不少地方法院滥用、错用第三人制度,片面追求诉讼经济而导致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损害,甚至随意将案外人确定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并强制参加诉讼,判决承担义务,随之带来司法上的地方保护主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

5、务”,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存在缺陷:1、如果法院是以调解方式而非判决方式结案,并且在调解书中确定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那该第三人在诉讼中地位又如何呢?2、现行立法仅仅确认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享有上诉的权利以及在以后的诉讼阶段中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至于在判决前的诉讼阶段以及法院未在判决中确定其承担民事责任时,该第三人诉讼地位又如何呢?从逻辑上讲,判决下达之前还不是当事人的话,只能针对当事人而作的判决,又怎么能够去判定尚不是当事人的第三人的义务呢?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实际上处于一种尴尬状态,未被立法予以明确

6、肯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就这一解释本身而言,无论从诉讼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更具合理性。但仔细分析起来,适用意见的解释与现行立法实际是相抵触的,并且自身仍有其不足之处。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依据及诉讼地位(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主要有:一是对当事人争议的

7、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二是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1、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一般认为这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明显特征,把他和有关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共同诉讼人区别开来,但并非其本质特征。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必要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也无独立请求权,但对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即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请求权,这是与第三人的最重要区别。笔者认为,诉讼标的是诉讼法上的概念,因此诉讼标的既与实体上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相关,也与诉讼上当事人诉的声明以及原因事实相关。据此,所谓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法

8、律关系客体享有权利,在同原当事人间存在的另一民事法律关系中,他有权以独立权利主体资格提出诉的声明和原因事实,成为当事人。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没有这种独立请求权,在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不享有民事权利也不承担民事义务,不能独立提出诉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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