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临时救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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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漳州市临时救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闽政文〔2015〕80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漳政综〔2015〕6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

2、性的救助。第三条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民政部门要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临时救助工作要坚持应救尽救、适度救助、公开公正、制度衔接、资源统筹的原则,实现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第二章对象范围第五条临时救助家庭对象包括:—7—(一)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严重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二)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三)因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

3、或重度伤残等原因,未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或虽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四)因家庭成员重伤病需长期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家庭;(五)当地政府认定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第六条临时救助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第七条因自然灾害

4、、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办法,规定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类型和范围。—7—第三章申请受理和审批第九条依申请受理。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前款规定以外的,当地乡

5、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申请人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临时救助。第十条临时救助原则上为一次性救助,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向同一机关重复申请临时救助,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接受临时救助的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第十一条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突发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

6、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7—第十二条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临时救助申请需提供如下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一)户口簿和身份证;(二)低保证或家庭成员收入证明;(三)本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四)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7、五)属重病患者的需出示县级(含县)以上医疗机构的病历、诊断证明及自付费用的医院收费单据;发生交通事故的应提交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事故证明,已投保的应提交保险公司的理赔凭证;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的应提交学校有关证明。第十三条审核审批一般程序。(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具体办理时限由县(市、区)政府确定。—7—(二)非本地户籍居民申请临时救助的

8、,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做出审批决定,也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提供救助。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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