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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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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球化与中国立法发展三 全球化与中国国家利益之间需要协调和平衡,中国的地方在获得更多的自主权和对外权的同时,也存在着与全球化(国际社会)如何协调的问题。尽管中国各个地方不拥有只有主权国家才能享有的那些权力,但是它们在经济和外贸等领域享有越来越大的权力,也承受着“全球化陷阱”带来的各种压力和冲击。在这种形势下,地方、中央与全球化的协调一致显得尤其重要:在一些情况下,需要中央政府以主权国家的身份一致应对全球化的浪潮,例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批准国际人权公约、制定统一立法(如反倾销法)和采取统一司法措施保护国内经济,抵消或者减弱全球化的负面影响。在另一些情况下,则需要赋
2、予地方政府和地方企业更多的自主权,充分调动和发挥地方的积极性,让它们能够通过合理竞争和灵活机制进入国际市场,并通过地方立法建立正当的竞争秩序、保护合理合法的各种权益。 在全球化时代,总的发展趋势应当是给予地方更多的自主权,逐步强化地方的立法职权,以进一步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增强地方发展的活力。目前的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划分基本上只是一种维持现状的方案,并没有突破宪法规定的框架。 (三)立法的统一性与多样性的和谐 法制统一是中国立法发展的原则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4条规定:“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3、。”但是,全球化带来的国际贸易规则、国际人权标准和其他各种国际法律规范,都将对一个主权国家的国内法体系(以及国内法制体系)产生巨大的影响。在全球化背景下,立法的统一性不仅具有国内法的视角,而且出现了国际法、区域法的问题,不同法律规范、不同法律制度、不同法系、不同法律文化等的冲突,不可避免且日益增多。 即使在中国国内法的视角下,随着中国内地地方经济的发展和利益多样化的变化,各地方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原因,中国内地的立法权限分配就不可能平均,形成了中国立法体制的特定性。首先,中国大陆拥有地方立法权限的主体,一般只到达省会市、较大市及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
4、什么其他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就不能拥有立法权限?其次,中国大陆的5个经济特区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经济特区立法权”,使它们在改革开放中具有更多的自主权和手段来做“试验田”,但是今天许多地方都在对外开放和经济改革中走在前列,如广东的佛山,浙江的温州,山东的烟台等等,它们也有获得经济特区立法权的迫切需要,为什么不能赋予这些地方立法权?第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州和自治县(旗)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还有权在法定条件下变通适用中央立法。第四,国务院各部委的规章和省级政府、省会市政府以及较大市政府的规章,已被
5、立法法接纳,成为中国大陆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具有了法律渊源的地位。第五,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和规章,已被立法法认可,成为中国大陆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具有了中国法律渊源的地位。反观过去,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利益多样性等因素引起的立法方面的变化。十多年前,规章的制定者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否拥有立法职权、它们制定的规章是否属于中国法律体系的一部分,还有许多争议及反对意见,而如今,规章已经通过立法方式获得了法律渊源的地位。这种静悄悄的立法权扩张的变化,不能不说是中国社会利益多样化在立法上的一个体现。 把视野投向整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空间范围,还可以看到,随着香港、澳门的
6、回归,以及台湾问题的最终和平解决,将使中国的法律体系出现一个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种制度(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和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三种法系(大陆地区实行的社会主义法系、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实行的大陆法系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英美法系)、四个法域(大陆和香港、澳门、台湾)的特点。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在立法权限方面的关系,是按照“一国两制”方针处理的。邓小平先生指出:“我们的政策是实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具体说,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十亿人口的大陆社会主义制度,香港、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在“一国两制”方针指导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7年7月1日顺利
7、恢复了对香港行使主权,首次建立了“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民主制度,并于1999年12月20日,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实行行政主导体制,行政权力处于支配地位,行政长官既是代表特别行政区的最高首长,又是特区政府的首脑。依照基本法的规定,立法会有高度自治的立法权、批准权、监督权和弹劾权等广泛职权。 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一国两制”是解决台湾和平统一的基本方针。“统一后,台湾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台湾同外国的民间关系不变,包括外国在台湾的投资及民间交往不变。台湾作为特别行政区有高度的自治权
8、,拥有立法权和司法权(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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