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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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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心得体会(检查机关)党的十八届四屮全会绘就了法治屮国建设新的蓝图。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岀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回答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决定》从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屯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进严格执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六个方面,对司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决定》赋予检察机关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非常重要的角色和地位,为检察工作的创新发展提供了难得
2、的历史机遇。深入学习领会全会精神,就要结合各项检察工作,深入研究贯彻落实的思路和措施。现就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和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两个问题,谈一下初步的体会和认识。一、关于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要深刻认识建立该项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应把握的原则、具体范闱、配套制度等方面进行深入思考、研究和探索。(
3、一)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公益诉讼是与私益诉讼相对而言、以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诉讼活动。具体而言,公益诉讼是指当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犯时,根据法律的授权,由有关主体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诉讼制度。从外延上讲,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在我国,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既具有深厚的法理依据、实践参照和现实基础,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期许。首先,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符合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和定位。我国宪法关于“一府两院
4、”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体制,和关于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通过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的规定,蕴含着检察权对行政权、审判权进行监督的深厚法理。行政权作为公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身具有扩张性、侵犯性、任意性的内在基因,需要加强对其监督。落实四中全会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以规范和约來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而在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中,行政权是最具扩张性的权力,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要害是规范和约束行政权。现实中,检察机关对
5、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主要是依法查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范围相对比较窄。对行政乱作为、不作为的监督仅限于三种情形,即: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屮,对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进行监督;对法院行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这一方式间接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实践中我省和其他一些地方也探索了在嬡职中对发现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行为督促其纠正的监督方式。还有大量的行政乱作为、不作为等违法行为没有纳入监督范围,存在监督不够的问题。四中全会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屮发现行政机
6、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强调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可以确保将重大行政乱作为、不作为等违法行为直接纳入监督范围,这一规定符合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和定位,有利丁*加强检察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其二,从世界范围来看,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代表是各国的普遍做法。检察机关自产生以来,就被定位为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代表,并为人们所普遍接受。美、德、日、英、法等国的法律明确规定,为维护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检察官可以作为公益诉讼的当事人。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现行《民事诉讼法》虽然
7、规定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但只是笼统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宥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未明确检察机关的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地位。2014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届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也未涉及行政公益诉讼。我国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当然是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代表,全会以文件的形式明确将检察机关列为公益诉讼的主体,符合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定位,符合司法规律,符合法治要求其三,公共利益广泛遭受侵害的严峻现实是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客观要求。从现实情况来看,当前有些单位和
8、个人为了追求本部门或个人的利益,不惜采取违法手段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对于这些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和行政违法行为,如果法律仅仅允许直接利害关系人起诉,有可能造成无人起诉的局面,其主要原因在于可能没有适格起诉主体,或者直接利害关系人不敢提起诉讼,或者没有能力提起诉讼,因而客观上需要一个作为社会公益的维护者的角色提起诉讼。赋予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提起诉讼的权力,符合检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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