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行政复议 2011

法学概论-行政复议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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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一)一、不同的解决机制1.政治途径2.行政系统内的途径正式途径:行政复议非正式途径3.准司法性或独立机关(行政)裁判所、监察专员等4.司法途径——行政诉讼(司法审查)二、行政复议特点与性质指法定的行政机关应公民、组织请求,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和判定的制度。(一)特点1.由公民、组织申请而启动2.审查机关为行政机关3.既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又审查合理性二、行政复议特点与性质(二)性质1.行政性2.司法性3.准司法性三、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以自由选择为原则,复议前置为例外。1.原则上可自由选择当事人可选择复议与诉讼,复议后仍

2、可提起诉讼2.复议前置:法律、法规规定先复议方能起诉三、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3.可自由选择,但复议终局《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第15条:“受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公民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情原告:叶家明被告:新华区国税局起因:对叶家明采取“自行申报、内部评估”的税款征收方式,要求叶家明缴纳相应税款,加收滞纳金,并予以处罚。经过新华区国税局对在某购物中心经营的尚未建立帐簿的个体工商户(包括叶家明)由实施“定期定额”的税款征收方式改为实施

3、“自行申报、内部评估”的税款征收方式。叶家明等个体工商户未按该局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税款,在该局送达《催缴税款通知书》后,叶家明向该局申报缴纳了所属税款。该局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从其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叶家明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加收了滞纳金,并对叶家明进行了罚款。问题叶家明对国税局的决定是否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相关法律法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

4、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0条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

5、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四、处于尴尬中的行政复议(一)近十年的行政复议量十年来收到行政复议数量的数量变化689832170744488085774168741588007688630896648329001000020000300004000050000600007000080000900001000001998年7-12月1999年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四、处于尴尬中的行政复议(二)纠纷、矛盾情况自1993年以来全国信访量持续12年上升,并在2003年、2004年达到高峰。1993年我国

6、发生社会群体性事件0.87万起,2005年上升为8.7万起,2006年超过9万起,并一直保持上升势头。四、处于尴尬中的行政复议(三)复议存在的问题1.虽从2005年到2007年虽然总体上呈上升趋势,但不少省区市逐年下降;2.行政复议决定维持率极高,行政复议的公正性被质疑;大约一直在50%以上;70%以上行政诉讼案件是没有经过复议直接起诉的3.制度缺陷五、复议范围凡为法律明确排除事项之外的行政行为,均可申请复议(一)不可申请事项1.行政法规、规章2.人事处理决定3.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仲裁行为(二)可申请事项五、复议范围(三)对部分抽象行政行

7、为可间接申请复议范围:除行政法规、规章之外的抽象行政行为申请方式:只能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同时,一并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审查申请案情原告:陈远全等人被告:重庆市垫江县政府复议机关:重庆市政府被申请行为:《垫江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案情重庆市垫江县政府下发的《垫江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同时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的程序和权限,征地的实施方案,征地的拆迁、补偿安置等作了一系列的规定。该县桂溪镇松林村6社28户被拆迁户属于该县建设桂

8、西大道需征用的农村土地。在征地开发中,陈远全等人认为此规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过低,申请复议。问题复议是否应受理?相关法律法规行政复议法第7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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