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主观过错到客观关连-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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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宝引证码】CLI.A.1190753 原文链接:http://www.pkulaw.com/qikan/756bd8360c824ea0d092a69157d0708bbdfb.html从“主观过错”到“客观关连”·期刊名称:《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山东审判)》·期刊年份:2008·摘要:传统侵权理论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是共同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无意思联络的数个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亦为共同侵权行为,从而扩展了共同侵权行为的外延。众多专家学者对这样的扩大解

2、释提出了质疑,同时,由于司法解释措辞的抽象性,司法实践中“直接结合”的标准缺乏可操作性。本文从一则案例出发,着意探讨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并认为有条件地承认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是经过利益博弈后的理性选择,实践中应采用客观关连共同的标准对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进行认定。·作者:王华李兰海·中文关键词: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连带责任直接结合客观关连共同·期号:6·页码:46【法宝引证码】CLI.A.1190753 原文链接:http://www.pkulaw.com/qikan/756bd8360c824ea0d092a69157d0708

3、bbdfb.html从“主观过错”到“客观关连”·期刊名称:《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山东审判)》·期刊年份:2008·摘要:传统侵权理论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是共同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无意思联络的数个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亦为共同侵权行为,从而扩展了共同侵权行为的外延。众多专家学者对这样的扩大解释提出了质疑,同时,由于司法解释措辞的抽象性,司法实践中“直接结合”的标准缺乏可操作性。本文从一则案例出发,着意探讨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并认为有条件地承认无意思联络的共同

4、侵权是经过利益博弈后的理性选择,实践中应采用客观关连共同的标准对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进行认定。·作者:王华李兰海·中文关键词: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连带责任直接结合客观关连共同·期号:6·页码:46  一、问题的提出  2007年某日晚,张某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载着郭某沿104国道行至肇事处,其摩托车前部不慎撞在顺行停车并由宋某驾驶的大型货车后部,造成两车损坏,张某受伤,乘车人郭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宋某因未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停车而负事故次要责任,郭某对该事故不负责任。郭某的亲属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宋某

5、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  本案应如何处理,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意见一:对于事故的发生,张某与宋某都有过错,构成共同侵权,二人应向郭某的亲属承担连带侵权赔偿责任。  意见二:对于事故的发生,张某与宋某都负有过错,其中张某负有主要过错,二人应按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向郭某的亲属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共同侵权作了法律上的定义,其第3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

6、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条规定试图对共同侵权行为进行界定,却又为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带来许多问题。面对越来越多没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的数人侵权行为,如何把握“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的区别?其判断标准是什么?同时,众多专家、学者对法律就共同侵权制度作这样扩大解释的合理性

7、提出了质疑。本文中,作者试图论证承认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的合理性,并探索司法实践中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的认定标准。  二、承认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的合理性  共同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的不同在于其共同性。我国民法学界关于共同侵权行为本质基于对“共同性”理解的不同形成了共同侵权行为本质的三种学说: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主观说与客观说为两类基本学说,折衷说系这两类学说的派生学说。主观说和客观说的不同源于其各自的出发点与保护利益的侧重点不同,主观说更注重的是对加害人的保护或者说对广泛的自由的保护,而客观说则从对受害人的保护角度出发,增大

8、受害人获得保护的可能。[1]  以各国共同侵权制度的发展来看,我们不难发现一个共同的趋势,在对共同侵权行为“共同性”的认识上,开始都是以意思联络作为共同侵权行为成立的必备要件,但随着无过失责任原则在侵权法上的广泛适用,在对受害人提供最有利的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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