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文艺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广东文艺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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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文艺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院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校园,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14〕6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广州市以外地区出差期间所发生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第三条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出差人先填写“广东文艺职业学院出差审批表”,经部门领导审核,报学院相关领导审批后实施。因公出差要从严控制出

2、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各部门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审批具体如下:(一)行政及教学事务各系部工作人员(含部门负责人)因行政及教学事务出差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学院副院长出差,报学院院长审批;书记院长出差由书记院长相互审批。(二)科研事务出差科研人员外出调研或参加学术会议,除按前款程序审批外,—11—使用科研项目资金,还需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自己参加的,由分管科研事务的院领导审批。(三)参加业务培训学习除按前款程序审批外,还需到人事处填写《广东文艺职业学院教职工继续教

3、育审批表》,列入教职工继续教育档案。第四条差旅费应当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在保障公务活动正常开展前提下,严格控制差旅费在学院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差旅费。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交通工具级别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含正高职称人员)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副处级及以上、副高职称人员硬席(硬座、硬卧),高铁/

4、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11—其他人员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凭据报销第六条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适合的交通工具,按规定等级乘坐,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第七条科级、中级职称及以下人员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因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需由分管部门院领导同意,经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核,报学院院长审批后方可乘坐飞机。第八条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已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

5、险的,不再重复购买。乘坐飞机的,机场往返市区接驳专线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购买机票,应执行《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的规定。机场往返市区间的交通费用不分经费来源,原则上一律不得报销出租小汽车票。因特殊情形确实无法搭乘机场大巴,经分管部门院领导及分管财务院领导同意可以报销出租小汽车票。第三章住宿费第九条—11—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所发生的房租费用。第十条出差人员住宿以单间或标准间为主,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住普通套间。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

6、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0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含正高职称人员)每人每天49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40元。第十一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以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凭据报销。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依照省财政厅发布的有关规定办理,并报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第四章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十二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伙食费用给予的适当补偿,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内省外同一标准,每人每天100元。第十三条市内交通费是

7、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80元。第十四条取消原公杂费每天30元的规定。第十五条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或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参加会议和培训期间由举办方按规定统一安排的除外。—11—第五章与会、外派等的差旅费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到广州市区以外参加会议和培训班,凭会议通知或主办单位证明、邀请函和差旅费的相关发票报销。主办方在收取的会务费内统一安排食宿的,参会人员不得报销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不予发放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报到或返程在途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

8、补助费回所在单位按规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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