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关注分期扣除或递延纳税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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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关注分期扣除或递延纳税的税收优惠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在费用扣除、亏损弥补、享受税收减免或递延纳税等优惠政策时,有些费用或抵扣项目不能在当年一次性全额扣除,需要结转以后五年分期抵扣。有些应税收入也不需要在当年一次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在以后五年内递延纳税。本文对以下9个可以结转以后五年分期扣除或递延纳税的税收优惠进行了归纳整理。    亏损弥补    (一)政策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注意事项  

2、  1.企业合并、分立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2.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但境外营业机构的应税所得可弥补境内亏损。    3.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资产损失追补扣除    (一)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

3、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二)注意事项    1.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2.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3.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

4、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上述第2点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应扣未扣支出追补扣除    (一)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二)注意事项    1.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应扣未扣支出,应向税务机关作出专项申报及

5、说明后,才能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2.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3.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上述第2点规定处理。    企业债务重组特殊税务处理    (一)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

6、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即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五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注意事项    1.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除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情形外,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合并、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7、前进行申报。    2.企业发生的债务重组,应准确记录应予确认的债务重组所得,并在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确认额及分年结转额的情况作出说明。    3.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台账,对企业每年申报的债务重组所得与台账进行比对分析,加强后续管理。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    (一)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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