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青明讨“清白”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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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青明讨“清白”记他曾是顶着“全国优秀人民警察”光环的公安局长他也曾是被判犯罪入狱的阶下囚他还是维护自身权益的申诉人他如今是实名举报副检察长的维权人他的人生被四次定义皆因发生在12年前的一起奇案……本刊记者/赵晓秋从2002年到2014年,从37岁到49岁,12年间,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前局长李青明因对他的一起案件判决不服,走过了一条艰辛的维权路。牢狱之灾李青明,1965年出生;1983年10月,从山西警校毕业后在山西省蒲县公安局参加工作;1988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9年11月,任蒲县公安局副局长、纪检书记;1992年2

2、月,任蒲县公峪乡党委书记。1994年3月,年仅29岁的李青明出任临汾市古县公安局局长;4年后,调任洪洞县公安局局长。做了近10年公安局局长的李青明在公安刑侦业务上颇有作为,曾破获多起大案、要案,并因一举打掉盘踞当地10年之久的“小李子”涉黑团伙受到省、市、县表彰。最风光的2000年,李青明的名字反复出现在报纸上。那时的李青明意气风发,对刑侦工作很有想法。山西省公安厅曾在洪洞县公安局召开现场会,推广他的经验。鉴于洪洞县公安局警务督察工作开展得好,李青明本人还到公安部作过典型发言,一度入选“全国优秀人民警察”。然而,就在李青明的仕途

3、一帆风顺时,命运却徒然给他来个急转弯。2002年7月,临汾市决定公选两名该市公安局的副局长。临汾市市委在7月22日的《临汾日报》上公示了临汾市公安局副局长的民主推荐人员名单。在这份名单上,李青明名列第二名。按照组织程序,如没有异议,7天后,李青明就可能会走马上任临汾市公安局副局长了。大喜过后,大难突降。就在民主公示的第二天,7月23日,李青明突然接到临汾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临汾市纪检委)的通知,说他有经济问题,要求他到临汾市纪检委接受“双规”。7月24日,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将李青明刑事拘留。李青明在2010年接受《法制周末》

4、记者采访时曾回忆说,当时有关方面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就把他刑事拘留了,“他们‘以拘代侦’,就是先把人抓起来,再查犯罪证据。但是查来查去,也没有找到证明我犯罪的证据”。从2002年7月25日至8月8日,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先后7次提审李青明,要求其交代所谓的经济问题,但一无所获。突然从公安局长变成犯罪嫌疑人,这是李青明做梦也没想到的事情。然而,让他更没想到的是,在他被刑事拘留的当天晚上,他位于临汾市交通局家属院的家就被查抄了。搜查整整持续了7个小时,但办案人员没有在李青明家里搜出名牌烟、酒、衣服以及存款。2002年8月6日,李青明被

5、批捕。2003年1月,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将李青明案件移送至洪洞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洪洞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李青明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拒绝移送起诉。半年后,临汾市人民检察院重新指定浮山县人民检察院起诉。2003年8月,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李青明贪污4起、受贿1起的指控向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3年9月3日,浮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李青明被押上法庭。在庭审时,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李青明和辩护人提出有关财务证据系伪造、与当年审计报告无法对应等无罪辩护。9月28日,浮山县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方起诉书中指控的5起犯罪事实中的部分事实,最终

6、认定李青明贪污2.18万元、索贿4.13万元,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当时,李青明已经在看守所里被羁押了一年零六个月。再审无罪对于自己突然入狱一事,李青明百思不得其解。在思索良久后,他忽然想起了自己在侦破一起发生于2000年4月1日的洪洞县城特大爆炸案时一位市委领导曾对他说过的话:“案子破不了,你得下台;案子破了,你也要下台。”没想到如今一语成谶。洪洞县公安局的一名工作人员在2010年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曾表示李青明在办案时得罪了人,才落得如此结局。2004年,刑满释放的李青明开始为自己的案件进行申诉。浮山县人民法院(2003)浮刑字第

7、22号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书)认定李青明有以下犯罪事实——一是1997年,古县公安局在临汾某印刷厂印刷法律文书,共2.18万元,分两笔支付:一笔是1万元,另一笔是1.18万元,均通过银行汇款,分别记在不同日期的两张凭证上。1998年2月,李青明曾让公安局的一名刘姓会计“准备l万元”,会计用古县公安局原印制法律文书在账上重复报销了一次1.18万元。李青明将1.18万元据为己有。对于这条犯罪事实,李青明认为自己在离开古县公安局时,古县审计局曾对他做过离任审计,在该局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并没有确认该笔账务记载存在问题;从财务账册

8、中可以看到,古县公安局财务上的1.18万元印刷费只报销过一次,不存在重复报销的问题,而且两名相关证人的证言漏洞百出,不足采信。二是原浮山县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李青明犯贪污罪,李青明采用报销证人、原古县公安局办公室刘副主任虚开的小车修理费发票的手段,贪污公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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