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委〔200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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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大学涉外活动保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涉外活动保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等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涉外活动是指以各种方式与国(境)外组织、机构和人员的交往活动,主要包括举办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展览,接待国(境)外人员参观访问,邀请国(境)外专家讲学,出国(境)进修培训考察,开展国际合作研究、设计、调查、谈判等。第三条学校涉外管理坚持“内外有别,严守秘密”原则,在涉外活动中既要做到热情友好,以礼相待,又要提高警惕,防范各种可能的窃密活动。第四条按照“业务

2、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的原则,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是涉外活动的归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学校涉外活动保密管理,会同保密办做好涉外事项保密审查审批工作。保密办负责学校涉外保密工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对涉外保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各二级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涉外保密工作。第二章涉外活动保密审批第五条校内举办国际学术会议和邀请国(境)外团体和个人到校参观、采访或学术交流等涉外活动,实行审查审批和登记备案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或参加涉外活动—5—,不得办理国(境)外人员托办的公务事宜。第六条涉密单位在开展涉外活动前,应填写《重庆大学涉外活动保密审查审

3、批表》(附表1),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审批表交保密办备案。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把握不准的,报学校保密委领导审批。第七条涉密单位开展涉外活动应制定保密方案,该方案内容一般应当包括任务性质、谈判(交流)口径、职责分工、保密措施、外宾参观范围和参观路线、文件资料保密审查等具体要求。第八条参加涉外活动人员要自觉接受保密、外事方面的教育,严格执行有关保密制度,不得携带任何涉密文件资料及物品,同国(境)外人员交流、洽谈时,不得涉及任何国家秘密和学校工作秘密。第九条开展国际合作项目研究、设计、调查、经营,且双方签订有保密协议的,应严格执行保密协议的有关规定。第十条涉外活动中确需涉及国

4、家秘密或学校内部工作秘密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涉及学校内部工作秘密事项的,报分管校领导和保密委领导审批;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第十一条经批准的涉外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活动内容和活动范围,不得擅自改变对外开放范围和参观路线。如确需变更,承担单位或个人应重新报批。第十二条涉外活动中发现有失泄密隐患或问题时,应及时向报保密办、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告,并在有关领导和部门的指导下迅速采取行动和措施加以解决。第十三条涉密单位举办涉外活动结束后,要如实填写《—5—重庆大学涉外活动保密方案完成情况检查表》(附表2),

5、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查后,报保密办备案。第三章出国(境)管理第十四条教职工出国(境)访问、交流、学习、考察等公务活动的团组在境外期间的保密管理,按照《重庆大学出国(境)团组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第十五条涉密人员因公出国(境)证件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保管,因公出国(境)按照《重庆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查程序和保密审批手续,作出保密承诺,接受行前保密教育提醒和回国(境)回访。第十六条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由保密办统一保管,因私出国(境)按规定履行保密审批手续,作出保密承诺,接受行前保密教育提醒和回国(境)回访

6、。第十七条出国(境)人员严禁擅自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国(境)人员携带使用的便携式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严禁存储、处理涉密信息。第十八条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允许携带涉密文件资料或物品的出国(境)人员,应向重庆市国家保密局申请办理《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并指定专人负责出国(境)期间的保密管理,确保随身携带。第十九条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期间应保持高度警惕,严格遵守我国的保密法律。不得在不利于保密的场合谈论或处理国家秘密事项;在与外方交谈中,不得暴露自己和其它人员不宜公开的身份与任务。—5—第二十条出国(境)参加科技交流活动,应遵照学校有关规定,严格

7、执行《对外科技交流保密提醒制度》。第二十一条在国(境)外出现保密工作方面的问题,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我驻外使领馆报告,同时向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保密办报告。第四章国(境)外专家及留学生管理第二十二条学校计划聘用国(境)外专家来校工作时,应严格审查拟聘专家的背景。涉密单位聘请专家来校工作前应制定专项保密方案并报学校保密办审批,在专家来华工作期间严格按照保密方案执行。第二十三条国(境)外专家在校工作期间,未经批准,不得进入严格禁止境外人员进入的涉密区域,不得接触涉密的信息、文件、资料及其他涉密物品。第二十四条国(境)外专家确因工作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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