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探矿权评估有关实物工作量的确定原则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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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探矿权评估有关实物工作量的确定原则探讨我公司从事矿业权评估工作已多年,在评估实践过程中遇到很多问题,有些问题《矿业权评估指南》中也没有相关具体规定可以解决,我们只能通过与有关部门沟通寻求解决办法。《矿业权评估指南》修正版的出台,对我们的评估工作有了更强的指导意义,有了更强的可操作性,从中可以看出国土资源部对矿业权评估工作的重视,希望这一新兴行业的从业人员快速提高执业水平的迫切愿望和良苦用心。现就我们在探矿权评估中遇到的有关实物工作量的确定原则问题提出来,供大家讨论:用地质要素评序法进行探矿权评估时,在评估的探矿权范围以往至今共进

2、行过两次普查工作,均提交了表内储量,以往普查的成果已被设置采矿权全部开发利用,已进行了采矿权评估并收取了价款,但有一部分勘查工程未划定在采矿范围内(ZK7,ZK9)。如果该探矿权人现在提出转让,在探矿权评估过程中确定实物工作量时,以往普查工作仍保留在勘查范围内的部分勘查工程(ZK7,ZK9)是否应计入实物工作量的现值计算?《矿业权评估指南》修正版在规定实物工作量的确定原则时,只提到公益性勘查投入的工作量不计入现值计算,未规定商业性勘查中已得到补偿的工作量是否计入现值计算。我们认为:以往普查工作的成果已被设置采矿权全部开发利用,并收取

3、了采矿权价款,采矿权评估依据的基础是资源储量,而资源储量是所有勘查工程共同实施的结果,国家收取的采矿权价款即是对前期勘查投入的所有工程的补偿,虽然有些勘查工程未划定在采矿范围内,但该部分工程也是被开发利用成果的贡献者,收取的采矿权价款也是对该部分工程的补偿,不能因未划定在采矿范围内而认定其未得到补偿,认定不计入现值计算就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如果在后来的探矿权评估中再把该部分工程也计入实物工作量现值计算,有失公平。国有资产不能流失,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受到保护。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收取矿业权价款的规定是由国务院的三个法规确立的

4、,这一规定是考虑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投资者的利益如何得到合理补偿的问题。评估师从国家是否得到补偿这一角度考虑问题没有违背国务院的法规规定,对指南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框架内,根据工作经验自主进行判断。如果以往普查的成果被部分开发利用,我们认为未利用的部分相对应的勘查工程应计入现值计算。详见示意图:以往普查工作在采矿权范围内的钻孔为:ZK1-ZK9,保留在探矿范围内的钻孔有ZK7,ZK9。本次普查工作共施工钻孔ZK11-ZK16共六个。示意图附于文后山东大地矿产资源评估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53182506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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