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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1
《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行为的刑事立法选择》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行为的刑事立法选择对于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这一严重的社会危害行为在刑法上如何定性,一直存在争议。本文旨在通过对国外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行为立法模式的分析与借鉴,对我国关于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行为刑事立法模式的选择进行初步构想。 关键词故意传播艾滋病立法模式 简介:江凌燕,法学硕士,四川理工学院政法学院讲师。 :D920.5:A:1009-0592(2011)04-252-03 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的行为是指以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为目的而故意实施的可能致人遭受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危害行为。目前,艾滋病在医学上还是一种无法
2、治愈的绝症,且短期内无望发明预防其感染的疫苗。换言之,感染了艾滋病病毒必死无疑。加之艾滋病病毒破坏人体免疫系统这一作用机理,艾滋病人在死亡前往往百病丛生,痛苦异常。可见,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对于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这一严重的社会危害行为需要进行刑事处罚,在世界各国已基本达成共识。有的国家还在刑法中明确了艾滋病犯罪的内容。我国2006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8条也明确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第62条则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
3、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对于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这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在我国也是没有疑义的。但可惜的是,立法却仅止于此,刑法并无相应规定。这样,具体要如何追究刑事责任,以何种罪名追究刑事责任,未有提及,艾滋病防治法规上的这些规定也成了一纸空文。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刑法的漏洞和遗憾,对于艾滋病的防治也造成了巨大障碍。为此,在艾滋病相关犯罪越发严重,且世界其他国家已有充分法律实践的今天,我国可以从国外的立法经验中,来对我国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行为的立法模式进行选择和考量。 一、国
4、外的立法例 目前,已有部分国家和地区将以艾滋病为内容的犯罪行为直接规定到了刑法之中,并形成了不同的立法模式。 (一)独立成罪模式 所谓独立成罪,即直接将艾滋病犯罪写进法条,并设置相应罪名。目前采取这种模式的国家或地区主要有俄罗斯、中国台湾和美国的部分州。比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22条就专门设立了“传染艾滋病罪”,对“故意将他人置于感染艾滋病的危险之中”,“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而传染他人的”,“对二人以上或对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以及“因不适当地履行自己职责而使他人染上艾滋病的”行为处以相应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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