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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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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新公有制企业
2、第1 新公有制企业的四种形式 现阶段,在企业改制和发展过程中,理论界有必要加强对社会主义公有制及其新形式的研究,因为这个问题关系到我国下一阶段经济体制改革的进展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关系到我国社会发展的前景。 首先要研究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的新形式究竟新在何处?它们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的传统公有制的主要区别何在?由于多年来人们受到计划经济体制下传统观念的束缚,往往不承认新公有制的存在,甚至认为新公有制无非是私有化的变种。这种看法亟待转变。 毫无疑问,政企合一的国家所有制是企业传统公有制的主要形式。其实,在这种国家所有制之下,投资主体是不明确的,产权也是不清晰的。
3、没有具体的投资者对国有资产负责。至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包括人民公社、供销社、信用社以及所谓的大集体企业等,名义上财产归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实际上这个集体由哪些成员构成,哪些成员对归属于自己名下的财产拥有处置权、转让权等都是不明确的,也无法使之明确。因此,人们不能不提出:为什么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几乎只存在政企合一的国家所有制,而不存在名副其实的集体所有制?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按照当时领导人的设想,国家所有制优于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只是一种过渡形式,若干年之后将转变为全民所有,所以不宜把“集体”落实到一个个具体成员身上。另一方面,所有制中最核心的是所有者能处分、转让自己的财产,而在计
4、划经济体制下,根本实现不了这一点,所以这种集体所有制只是徒有“集体”之名而已。 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入市场经济体制后,随着集体财产的股份化、证券化,这才有了真正的集体所有制,但人们已经不把它称做集体所有制,而称之为公众持股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公众持股是一个关键问题。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全国家所有的企业今后仍然存在,但主要存在于少数特殊行业中。即使如此,企业的形式也会改变,最重要的变化就是:政府是政府,企业是企业,政企分开了;在经营形式上,采取国家独资股份公司形式,或几个国家投资机构持股的股份公司形式。因此,新公有制企业的第一种形式就是经过改制的新的国家所有制。 社会主义市
5、场经济中,今后大量存在的是公众持股的股份制企业。其中,可能有国家参股,也可能没有国家的投资,而是纯粹由公众参股建立的。如果是由国家控股或国家参股的股份制企业,那么可以称为新公有制企业的第二种形式。现在通常把这一类企业称为混合所有制企业。 大量存在的没有国家投资的公众持股企业,是新公有制企业的第三种形式。在这种新公有制形式之下,还包括了像工会、商会这样的社会团体,或像街道、居民区这样的社区,用公众集资的钱所举办的企业。再如,合作是一种投资方式,它以一人一票制为原则而不像股份制那样以一股一票为原则,如果以这种投资方式集资办起了企业或经营单位而形成公众的财产,那么它们也是公共持股的企业,而不问这些
6、企业或经营单位的名称上是否冠以“合作”二字。 公众持股可以分为公众直接持股或公众间接持股两类。公众直接持股是指:个人直接投资于股份制企业,持有股份。 公众间接持股是指:公众投资于各种公共投资基金或加入社会保障基金,而由公共投资基金和社会保障基金再投资于股份制企业。 可以采用董辅□教授的说法,把公众持股的企业称为公众所有制企业。这种企业之所以是公有制企业,因为公众持股不仅具有集体所有的性质,而且是真正意义上的集体所有、新的集体所有,因为过去的集体所有徒有虚名。换一种说法,也可以把新的集体所有制称做共有制。 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公众持股的企业是不是真正成为公众所有,还取决于公众持股的股份
7、公司是不是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只要公众持股的企业建立了完善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能反映股东们的意愿和维护股东们的利益,监事会起着监督董事会和总经理的作用,那么这种形式的公众持股企业就属于公众所有制企业。已经由公众持股但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还不完善的企业,必须朝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的方向努力,这才符合要求。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公有制企业中,除了新的国家所有制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和公众所有制企业这三种形式以外,还有第四种形式,即公益性基金所有制所办的企业。这种公益性基金的资金既不是各级政府,也不是一般的投资人,而是来自私人的捐赠。比如说,某某人或某些人生前捐赠或死后其家
8、属根据遗嘱捐赠出一笔资金作为公益性的基金,除了用来办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孤儿院、老人院或其他公益事业而外,也可能用来办企业,如用来建立吸纳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或对家乡建设投资而举办企业等等。由此形成的财产,不是政府投资形成的,也不吸收国家的投资,所以不属于国家所有制和混合所有制。由于它们不是一般的投资人集资、参股而形成的,不存在公众持股的状况,不归众多投资者选出的代表管理,所以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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