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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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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责任法与如何界定医疗事故国务院02年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条例》立法宗旨与基本原则立法的宗旨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条例》立法宗旨与基本原则基本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原则——公平:医患双方地位平等——公正:回避、程序、证据、法律适用——公开:监督来自于委托方、医患双方、内部纪律——及时:时限——便民:服务、途径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医疗事故的定义《条例》第二条: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
2、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主体医疗活动行为后果)医疗事故的定义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客观上具有违法违规、违反诊疗护理规范的过失行为(事实);医护人员具有主观上的过失行为(法律意义——违反法定义务);患者必须有医疗伤害后果,且达到《分级标准》所规定的等级;过失行为与医疗伤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主、客观、伤害后果及《分级标准》四要件必须同时具备。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医疗事故的分级一级(甲、乙):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甲、乙、丙、丁):中度残疾、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甲、乙、丙、丁、戊):轻度残疾、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
3、疗事故分级与伤残分级比对一级乙等=一级伤残;二级甲等=二级伤残;二级乙等=三级伤残;二级丙等=四级伤残;以此类推三级戊等=十级伤残.一级甲等和四级医疗事故均不定为伤残.医疗事故责任程度医疗事故责任程度分为四个:1、完全责任;2、主要责任;3、次要责任;4、轻微责任。医疗事故责任程度前提是定为医疗事故的,一定要界定责任程度。完全责任:必须是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违法诊疗护理规范,患者伤害后果完全由过失行为所致。主要责任:患者伤害后果主要由医疗机构的过失行为所致,患者原发疾病和其他因素(经费、人为干扰)起次要作用。医疗事故责任程度次要责任:患者原发疾病和其他因素是造成
4、伤害后果的主要原因,医疗机构过失行为在患者的伤害后果中起次要作用。轻微责任:患者原发疾病和其他因素是造成伤害后果的绝大部分的因素,医疗机构的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医疗过错09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共十二章92条,其中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共十一个条款,其中第58条明确了三种情形过错原则,即: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医疗过错《侵权责任法》所指的医疗过错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述
5、的医疗过失行为相互间并不矛盾,但是所谓的过错并非就是医疗事故。医护人员的五项基本义务《执业医师法》明确规定了救治义务(医师法24条)检查义务(医师法第1条,“……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告知义务(医师法第26条,“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家属介绍病情……”转移义务(部门规章转诊规定)注意义务(一般注意义务、高度注意义务)患者的权利获得及时的治疗权病情、诊疗措施、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的知情权隐私保护权治疗方案选择权申诉权关于举证问题医疗机构的举证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医疗行为不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唯一原因。病人及其家属的举证1、伤害后果的事
6、实及程度2、医疗机构所致伤害的具体事实证据拒绝出具证据的,其主张不被支持关于证据认定问题客观证据(门诊病历、相关检查资料、治疗记录)作为鉴定依据;证据的真伪性认定,由委托鉴定的人民法院举行质证并裁定;或由委托鉴定机构、医患双方指定的具有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痕迹、时间段鉴定。主观证据(病程记录、医师查房、会诊意见等)不作为鉴定依据,只是用于鉴定时的参考。关于病历问题病历的定义:“病历是诊疗工作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医患双方争议焦点主要在病历问题上。首先病历的完整性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其次,实际发生的医疗行为无病史记录的问题,应当
7、具体问题具体对待。第三、关于字迹潦草、无法辨认从法律意义上讲,不作为证据使用;记载不全关键看未记载的是否关键问题。均要与有因果关系联系起来分析。关于病历问题第四、关于改动病历的问题。通常改动病历有四种情形,一是按规定正常修改;二是未按规定进行涂改;三是事后发现病历书写不符合规范进行修改;四是篡改或伪造病历资料。关于病历问题如何界定这四种情形?第一种情形符合国家规范,二、三、四均违反国家规范。第二种情形有可能因为医生在书写病历时习惯性地随手涂改错别字,与原来病历记载的内容无原则上区别,只是轻微的违规行为。关于病历问题如果为了达到甲级病历修改病历有情可愿,属于违
8、规行为;篡改和伪造病历属于主观上的故意行为,为了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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