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台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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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根据《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台州市范围内下列单位和个人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对象:(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企业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三)机关事业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职工;(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雇员;(五)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授权部门批准退休(含退职)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

2、六)具有参保地户籍的个体劳动者,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按规定从事非正规组织就业的人员、原已参加职工医保现与参保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七)按规定协议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人员(以下简称协缴人员)。上述用人单位的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参加职工医保必须按规定同时参加其他职工社会保险,不得选择性参保。二、单位参加职工医保,须携带下列资料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一)企业单位提供《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机关事业单位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或成立批文;新建单位应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获

3、准成立30日内,到相应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二)《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变动增减表》,其中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序列管理的人员应提供编制部门核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进编审批表》或组织人事部门的人员调动介绍信。用人单位必须在30日内携带有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为新进人员办理参保手续。三、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参保地户籍人员新参加职工医保的,持《营业执照》(副本)、户口簿、本人身份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等证件,到相应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首次缴费申报手续。个体劳动者参加(续办)职工医保时必须

4、同时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对于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而未同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视为应参保而未及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申请参加职工医保时,应连续缴费满3个月后开始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四、已办理参保手续的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在参保登记的次月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参保后,应申领《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或变更登记信息。并由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制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五、单位参保人员工作调动、退休、死亡以及与参保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由原参保单位及本人缴清各自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在变动

5、之日起30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变更、注销等手续。个体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或死亡时,本人或亲属应在30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因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变动手续,造成医疗费用无法报销的,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负责。六、职工工资总额计算口径。(一)企业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含下岗、离岗退养职工等)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性支出)。企业对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等支付的补贴等项目不计入工

6、资总额。企业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所有参保人员缴费工资之和的,以参保人员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参照企业单位缴费办法执行。七、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上一年度全市平均工资、医疗保险缴费金额等缴费和待遇标准,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每年6月公布。每年7月进行年度缴费基数调整,调整缴费所属期为当年7月至次年6月。八、协缴人员按《办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各地另有规定的,按原约定办法继续缴纳外加部分医疗保险费,享受原约定医疗保险待遇

7、。九、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征收,缴费基数原则上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除外)。十、职工和个体劳动者每月缴纳5.5元,用于当年度可报费用超过上一年全市年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部分统筹,退休人员不缴费。十一、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原则上也不予缓缴,参保单位如确有困难暂时无力缴纳的,须向地税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缓缴,并及时将缓缴证明报送社保经办机构,缓缴期满后应如数补缴欠款。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理。

8、十二、参保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时,其累计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按以下规定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一次性补缴满20年(不含每月缴纳的5.5元)后,方可继续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一)以办理补缴手续时的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补缴基数;(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以补缴基数的10%标准缴纳;(三)企业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雇工以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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