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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4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以下简称高级雇员)的雇用与管理,根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高级雇员是指市政府为提高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和服务水平的特定需要,经过特定的程序决定雇用的高级专业人才。高级雇员应当是在其专业领域有突出造诣,在国内外具有较高声誉的专家学者。 高级雇员分为行政机关高级雇员和事业单位高级雇员。 第三条 市人事部门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2、 第四条 在金融、贸易、物流、城市规划、高新技术、法律、医疗卫生、高等教育等领域承担管理、服务职能的机关事业单位,可以雇用高级雇员。 第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雇用高级雇员,凡可以通过以下形式满足工作需要的,不得雇用高级雇员: (一)聘请兼职人员; (二)项目外包; (三)内部岗位调整。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雇用高级雇员,应当拟定雇用方案经市人事部门审核并征求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雇用方案应当包括雇用岗位、雇用理由、可行性分析、岗位职责和目标、招聘办法、薪酬预
3、算、拟雇用期限、经费预算及来源等内容。 第七条 高级雇员应当面向境内外公开招聘或委托中介机构寻聘。 第八条 公开招聘高级雇员的程序如下: (一)发布公告。市人事部门根据雇用方案发布招聘公告,公告应当包括雇用岗位、招聘范围、职位要求、绩效目标、履职权利与义务、雇用期与待遇等内容。 (二)资格审查。市人事部门会同招聘单位对应聘人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初选入围者名单。 (三)专家评估。市人事部门组织成立专家评估小组,由专家评估小组对初选入围者进行综合测评,提出拟雇用人员备选名单并作出分析评估。
4、专家评估小组由招聘单位领导干部、行政管理专家、相关专业的资深专家和人力资源管理专家等方面的人员组成。 (四)考察和确定人选。根据专家评估小组的分析评估意见,市人事部门会同招聘单位对拟雇用人员备选名单进行考察并提出考察意见,按管理权限审批确定雇用人员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委托中介机构寻聘高级雇员的程序如下: (一)制定寻聘标准。市人事部门会同招聘单位根据拟招聘高级雇员的职位特点制定相应的寻聘标准。 (二)委托中介机构寻找相应人选。市人事部门委托中介机构根据寻聘标准寻找相应人选,并确定拟雇
5、用人员备选名单。 (三)考察和确定人选。市人事部门会同招聘单位对拟雇用人选进行考察并提出考察意见,按管理权限审批确定雇用人员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雇用单位和高级雇员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定雇用合同,确定工作任务、绩效目标、薪酬待遇、工作条件、合同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高级雇员雇用合同在签定之前应由雇用单位书面征求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意见。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高级雇员的薪酬标准和相关待遇,由市人事部门会同财政、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根据该岗位的职责要
6、求和雇用对象的情况拟定方案报市政府确定。 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的薪酬待遇,由雇用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雇用单位应当在雇用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雇员相关资料报市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市人事部门应当会同雇用单位,结合雇用合同和具体岗位特点定期或不定期对高级雇员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在高级雇员雇用期内,用人单位或高级雇员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合同的,以及雇用期满需要续签合同的,均按原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报批。 第十五条 高级雇员雇用合同变更、终止或解除的,雇用单位应自合同变更、终止或解除后5个
7、工作日内将情况报市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非本市户籍的高级雇员与雇用单位签定雇用合同后,如本人符合本市人才引进条件且申请将户籍、人事关系迁(调)入本市的,雇用单位可为其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政府三届一○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控制行政运作成本,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及其雇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机关
8、、事业单位及其雇用的雇员。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经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社会服务组织,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本办法所称雇员,是指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在核定编制和员额内,以合同形式雇用的人员。 第三条 雇员的管理按照统一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雇用雇员。 第四条 雇员依照本办法和雇用合同履行工作职责,其权利义务参照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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