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方法论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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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方法论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法学方法论由司法三段论、价值判断、法律解释学、法律论证构成。法学方法论就是获得正当裁判的方法,尤其是以司法三段论为基础,是找法、适用法的过程。法学方法、法律方法就是专门从事研究说法之理的学科。正确裁判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就是找法、确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得出正当的裁判结论。法学方法论的具体研究内容在大陆学界有颇多争议,一般认为法学方法论溯源是德国翻译的概念。德国传统法学方法论的主要任务在于协助学者建立正确的学术见解,而非协助法官作出正确判决的方法。有人据此区分出两种性质的法学方法论,一种是法释义学取向的方法论,亦即传统法学方法论;另一种则是实务取向的或判决取向的方法

2、论。像拉伦茨教授的《法学方法论》即为前者的代表,Kriele的《找法理论》则是后者的佳作。一、法学方法论的一般理解,以司法三段论为基础方法法学理论方法论是研究法律人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怎样运用正确合理的法律思维形式、类型与方式(法律判断、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以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的不对称性:研究法律规范需要哪些案件中的哪些事实、既有的法律事实应由哪些法律来调整、哪些法律规范须要判断事实是否与规范相适应以及怎样通过“目光的来回往返”(拉伦茨语)。台湾学者杨仁寿先生认为,法学方法论应是狭义的法学方法论,与法律解释同义,也因此法律解释是法学方法论的核心内容。王利明教授认为,法学方法论由司法三段论

3、、法律解释学、价值判断、法律论证构成。总之,法学方法论就是获得正当裁判的方法,尤其是以司法三段论为基础,是找法、适用法的过程。二、司法三段论大前提、小前提和裁判结论的理解如何在司法实务中适用该方法,以产品责任纠纷为例,结合狭义法律解释学正确理解法条的真意,并使用价值判断得出符合公正的裁判结论。在司法三段论中,大前提是指能够引起法律效果的法律规范。小前提是指特定案件的事实,它是实际发生的,已经引起争议的客观事实。在确定小前提(从案件事实中确定有关的事实要件)、大前提的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确定大小前提的对应,最终得出裁判的结论。司法三段论为法官提供了确定案件事实、寻找法律规范的思考方法。三段

4、论是法律人开展法律推理的基本形式,强调说理论证功能的过程,主要表现在对于大小前提的确定以及两者的连接,进行充分的论证,最终得出有说服力的裁判结论。魏德士也指出:“法院判决是否具有说服力,在于其结果是否能够经受理性的检验。对法律适用进行理性监督的问题,也就是方法规则的发展问题。”这也充分说明说理论证的重要性。比如,有一则关于产品责任纠纷的案例,案情基本是这样:甲购买了某汽车公司乙生产的汽车,车辆是出厂合格的小汽车,都安装了“安全气囊”,并附有车辆《使用手册》,《使用手册》上关于”安全气囊“描述或警示的状况为:正面碰撞,符合一定的速度和力度,”安全气囊“会弹开,保护乘员头、颈人身安全。某一天

5、,甲实际使用时,汽车突然发生正面碰撞的交通事故,但安全气囊未弹开,甲和乘员发生了重伤甚至死亡的人身损害后果。于是,甲起诉乙要求赔偿。本案从法学方法论的角度,适用司法三段论,先找法确定大前提,关于产品缺陷的法律规定,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证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为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任。”对该法条进行解释:分析我国有关产品缺陷的有关法律规定,我国在认定缺陷时采用的是不合理危险标

6、准和生产标准二者的结合,且以不符合该生产标准为优先适用。然后,确定小前提的案件事实:产品出厂合格,但汽车《使用手册》表明正面碰撞,安全气囊弹开,保护乘员人身安全,实际并未弹开。如果大小前提一一对应并结合论证,可能会得出相反的裁判结论。依据上述法条的规定,产品出厂合格,安全气囊是没有缺陷的,乙方不承担产品。同时为了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如果从消费者是弱势一方,而《产品质量法》也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考虑,并以此出发对上述法条重新作出解释,可以依据大小前提得出乙方承担产品责任的结论。笔者认为上述规定混同了质量不合格和缺陷的概念,也不符合《产品质量法》保护消费者的价值理念。因为按照现行规定,

7、当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却仍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时,无疑会使消费者无法获得损害赔偿。同时,科技水平的发展使得标准的制订和修改具有滞后性,加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本身就是判断产品合格的最低标准,符合标准的产品仍无法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比如“三鹿”奶粉事件中“三鹿奶粉”的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但仍造成了巨大的人身损害后果。另一方面讲,如果有关产品没有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无法通过司法鉴定程序认定产品的合格与否,但只要有证据表明产品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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