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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4
《大理州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变更管理规定(暂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大理州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变更管理 规定(暂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变更管理,提高城乡规划管理和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大理州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和重要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大理州城乡规划区范围内所有经出让、转让的城镇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变更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规划设计条件包括: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率、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及工程设施、建筑界线等要求。第四条规划设计
2、条件一旦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变更,也不得依据政府会议纪要调整。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专题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其中:(一)涉及用地性质变更的,严格按《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及州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二)确需进行容积率调整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因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总体(分区)规划和重要专项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2)因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3)因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3、(4)在规划设计条件之外为城市提供公共空间和设施,并符合周围整体环境要求的。在符合以上条件且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方可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容积率指标调整。其中符合上述条件第四条的,以容积率奖励的方式进行调整。第五条规划设计条件变更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变更申请,并提供《规划条件变更专题报告》,说明变更的目的、理由及依据。(二)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变更涉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有关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变更可能
4、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组织听证。涉及容积率指标调整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三)初审通过后,县市规划主管部门将初审意见、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和听证材料报同级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县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经批准的城市规划以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和听证材料,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属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和重要建设项目的,经县市初审通过后报州城乡规划委员会进行专项审查。(四)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由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天。(五)公示期满后,按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由州、县市规划行政主管
5、部门分级批准。其中涉及容积率调整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变更程序完成审查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六)通报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补交土地出让金手续;同时将变更情况通报同级监察部门。(七)向社会公告。第六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变更审查须提交如下材料:(一)《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变更申请》;(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地籍图;(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合同(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以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五)变更规划条件专题报告(说
6、明变更的目的、理由及依据)。(六)相关部门和利害关系人意见,专家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上报州级审查的项目,还须附项目所在地县市审查意见。第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规或违反规定程序变更规划设计条件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依据《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的实施意见》进行问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进行查处。第八条建设单位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建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第九条本规定由大理州规划局、大理州监察局、大理州国土资源
7、局负责解释。第十条本规定自2009年11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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