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认定的标准(初稿)

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认定的标准(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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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中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标准原告主体资格并非为行政诉讼所特有,但在行政诉讼中显得尤为重要,因为与其他诉讼不同,我国行政诉讼实行的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面审查原则,法院的审查范围不受原告诉讼请求的限制。原告主体资格相当于一道诉讼门槛,跨过门槛后,即使法院查明行政机关没有侵犯原告的任何合法权益,只要被诉行政行为确实违法就应该判决被告败诉。对原告来说,有无原告主体资格,决定了能否让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入实体审理,并迫使行政机关在法庭上自证其行为合法。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实存在缺陷的情况下,有无原告主体资格解决的不仅是“起诉权”的问题,而

2、直接是“胜诉权”的问题。对被告,原告主体资格是第一道“防线”,对行为不完全合法,存在败诉风险的行政机关,它也可能是唯一的一道防线。因此,原告主体资格问题常常是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原告主体资格的规定比较原则。《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有事实根据……”最高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三条列举了常见的

3、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几种情况。8根据以上的规定以及我国行政审判实际状况,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原告是认为其合法权益收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而诉至法院,并且实际上其合法权益确实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直接的和实际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这里,我们把“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解释为“权利义务受到直接和实际的影响”。行政诉讼中,常见的原告有两类:行政相对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行政相对人是指具体行政行为所直接针对的人,也就是行政行为确立的权利义务的直接承担者。行政处罚的被处罚人、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行政转移登记的前手和后手都是行政相对人。一般认为,行

4、政行为相对人具有当然的原告主体资格。值得注意的是有人认为在车辆登记中,前手在买卖合同履行后,对车辆已丧失所有权,因此其对车辆转移登记不享有诉权。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前手虽已丧失所有权,但其作为转移登记的一方相对人,如转移登记事项记载不正确可能对其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应当赋予其通过行政诉讼救济的权利。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的原告主体资格是比较容易认定的,法律上争议比较大的是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对此本文认为,法院应确立以下的审查标准:81、当事人具有某种合法权益。只有当事人具有的法律所明确规定予以保护的权益

5、受到侵犯时,法律才能赋予其诉权,对其进行保护。《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中就对这些权利作了大致的概括和分类。但这种合法权益决不仅限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就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当事人的相邻权、公平竞争权、加害人的要求处理权等等。这种列举是一种不完全列举,只要是法律明文规定保护的权利受到具体行政行为影响时,当事人都有原告主体资格。如果这种权利并非法律明文规定或是否享有处于待定状态,则当事人没有原告主体资格。比如,有人提出具体行政行为妨碍了其房

6、屋的“风水”,则因法律上并无此种权利的规定,因而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有人以共有权或共同使用权受到侵犯为由起诉,经查明,其不具有共有权或共同使用权的,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共有权或共同使用权不明确或存在争议,根据现有证据无法判断的,应认定其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并告知其先通过民事程序确认共有权或共同使用权。实践中还应把这种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区分开来。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共有权、使用权、还是相邻权都是起诉人独自享有的,当事人可以自由地行使或处分该项权利,自然也可以独立地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但涉及公共利益的权利则不然,它是社会公众作

7、为一个整体享有的权益,只能由有资格代表公共利益的人提起诉讼,在我国公益诉讼建立以前,个人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南京市规划局曾经许可在紫金山天文台上新建建筑,有市民就以“景观权”受到侵犯为由将南京市规划局告上法庭,最后法院以“没有原告主体资格”驳回起诉,正是基于这个理由。82、当事人的这种权益确实受到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此种影响可以是有利的影响,也可以是不利的影响①见甘文:《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之评论》第64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版,也就是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影响即有资格提起诉讼,而无需达到“受侵犯”的程度。之所以采用“

8、影响”而不采用“侵犯”作为标准,原因有三点:一、法律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并没有规定“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从通常的语义上理解,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受到具体行政行为影响即可认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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