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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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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补助我省、用于奖补支持各地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开展幼儿资助的资金。第三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教育厅将中央财政下达资金分配下达到市县,对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使用情
2、况进行监督检查;省教育厅负责指导县区编制学前教育专项计划,审核市县申报材料,形成全省学前教育专项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并在资金下达后推动项目组织实施工作,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共同做好项目管理。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是项目实施主体,具体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工作。第四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省级统筹,县区实施;公平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10-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持的范围覆盖全省,并向国家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不在以上范围的皖北地区等
3、贫困地区倾斜。第六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为两类,即“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和“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前者用于奖补支持地方多种渠道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后者用于奖补支持地方健全幼儿资助制度。第七条“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由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用于以下几方面支出:(一)支持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等;(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三)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城市街道、农村集体举办的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四)支持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学前教育;(五)支持在偏远农村地区
4、实施学前教育巡回支教试点。第八条“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用于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10-第九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严禁用于偿还债务;严禁用于平衡预算。第三章资金分配与拨付第十条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根据中央财政核定下达我省的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额度,分“扩大资源”和“幼儿资助”两类项目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到市县。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结合本级财政投入,统筹安排,合理使用。第十一条“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中,学前教育巡回支教奖补资金根据每年志愿者人数和新增支教点数据实核算,其余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其中,
5、巡回支教奖补标准为每人每年补助1万元,对新设立的巡回支教点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其他“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分配因素包括区域因素、基础与绩效因素、投入与努力因素、改革与管理因素。其中:基础与绩效因素(60%),指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及其实现情况。主要包括在园幼儿数、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人均可用财力、贫困发生率等子因素。各子因素数据根据相关事业发展统计资料获得。-10-投入与努力因素(30%),指学前教育投入情况。主要包括上午度市县学前教育生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社会力量投入(主要是民办学校举办者投入、社会捐赠等)总量等子
6、因素。各子因素数据通过相关教育经费统计数据获得。改革与管理因素(10%),指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加强资金管理等情况。主要根据推进学前教育综合改革、中央财政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建设、工作总结材料等情况综合核定,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考核获得计量数据。计算公式为:某市县扩大资源类资金第十二条“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因素包括:区域因素、基础因素、投入因素、管理因素。其中:-10-基础因素(60%),主要是在园幼儿数,数据根据事业发展统计资料获得;投入因素(30%),主要是市县财政幼儿资助投入,数据通过相关
7、教育经费统计获得;管理因素(10%),主要是资助政策评分,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考核获得计量数据。计算公式为:某市县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第十三条中央财政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预算(含提前下达预算指标)下达我省后,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在30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将预算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到市县,并就资金使用管理提出明确要求,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第十四条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收到上级预算文件后的30日内,将资金分配落实到具体项目或者幼儿园,资金分配结果应当同时录入学前教育相关管理信息系统。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拨付学前教育
8、发展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10-第十六条项目实施完成后,若有结余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资金申报第十七条县级财政会同教育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20前,向市财政和教育部门报送当年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申报材料;市财政和教育部门审核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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