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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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的毕业论文范文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最强有力的武器,也是捍卫人民群众权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统治者统治被统治者的手段。下面,小编为大家分享法律毕业论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摘要:由于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的立法缺位、主体缺失、联动机制缺乏,导致目前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状况堪忧。  当前应充分利用已有的法律保护措施调动和发挥各相关主体的积极作用,特别是要发挥高校在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中的指导、管理和协调作用,积极搭建兼职信息发布平台、劳动权益保障培训平台、防范大学生兼职风险平台和大学生兼职维权平台。  高校借助这四大平台促进

2、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联动机制的形成,最大限度地维护兼职大学生的正当权益。  关键词:高校;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  “大学生”一词所表征的是进入大学校门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青年学生群体,这一群体相较于“小学生”和“中学生”而言,其年龄、知识水平和能力都有了显着地增长和提高,但三者也有其共同点即他们共有的学生身份;因此大学生就其在校期间的学生身份而言毋庸置疑其主要任务是学习,或者说大学生的主业是学习。但毕竟绝大多数大学生都已达到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就业的最低年龄,也具备相应的劳动能力,从这一角度来说,大学生又可以成为劳动者,并通过劳动获取相应的劳动报

3、酬。而且与高中紧张的学习时间和繁重的学业压力相比,大学生拥有更多自主支配的课余时间,这就为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打工提供了时间上的便利。于是乎,与在校大学生的学习主业相较而言利用课余时间打工就成为了大学生的兼职。所谓“兼职大学生”,一是强调学习仍是在校大学生生活的重心,是符合其学生身份的主业,打工只能是在校大学生课余时间的活动;二是区别于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的大学生,尽管兼职大学生中也有很多人通过打工达到了勤工助学的目的,但其兼职行为并不能由此认定为勤工助学行为。勤工助学行为的认定参照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而

4、该办法要求“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兼职大学生的打工行为由于并未纳入学校的组织管理中,因此只能认定为学生校外私自打工,而该办法以明文规定的形式将这种私自打工行为排除在外。于是,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的大学生其劳动权益可以根据该办法加以保障,而兼职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保障则不适用该办法,因此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问题也就日益凸显出来。  1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现状  尽管兼职大学生已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和行为能力,但毕竟大学生涉世不深、社会经验缺乏;因此兼职中劳动权益被侵害的情况屡屡见诸于媒体,就目前的形势而言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状况不容

5、乐观,既表现为立法的缺位又存在主体的缺失,还缺乏有效的联动机制。  1.1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的立法缺位  由于相关法律对兼职大学生身份界定不清晰、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也存在较多争议,从而导致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的立法缺位。  大学生兼职现象的出现从根本上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高校不再保有其象牙塔的形象并日益世俗化,大学生天之骄子的光环也日渐减退,特别是近年来大学生就业压力不断增大,2016年全国高校毕业生高达765万。伴随史上最难就业季的不断加码,很多大学生为了在毕业时增加求职的砝码,往往会在就读期间校外打工

6、以增加社会实践经历或从业经验,同时这也是近年来高校在人才培养中的导向即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但是就如何认定兼职大学生的法律主体地位以及如何确定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从立法角度来说还存在着诸多的矛盾和争议,从而无法实现对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的法律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主体地位、权利义务及劳动保障做出了基本的法律规定,但其中并未对兼职大学生这个特殊的劳动群体给以明晰的身份界定。而在劳部发[1995]309号文“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对兼职大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不视同就业,其与用人单

7、位的法律关系也无法认定为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兼职大学生的劳动关系主体地位得不到法律认可,这就使得兼职大学生在维权时首先就遭遇了身份尴尬。就兼职大学生同用人单位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而言,当前学术界仍有不同的声音在不断交锋,有将之视为雇佣关系的说法,也有认同劳务关系的观点,也有学者坚持应将其视同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主张[1],但到目前为止仅见于学术性的争论而并未见有实质性的进展。而在一般的司法实践中,兼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关系的处理是按照民法中“劳动雇佣关系”来认定,兼职大学生与中介机构或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就属于“劳务雇佣合同”,不能参照和适用《劳动合同法

8、》中关于“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因而一旦发生争议和纠纷也无法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而只能通过普通民事诉讼程序主张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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