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用刑法修复环境治理中的漏洞

如何用刑法修复环境治理中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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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用刑法修复环境治理中的漏洞【摘要】中国环境犯罪刑法治理立法和司法与同法系发达国家之间的差异,是环境犯罪治理成效不佳的主因之一。文章在借鉴国家环境立法经验后,结合我国国情提取我国环境犯罪刑法治理的修复路径,以辅助强化环境犯罪刑法的惩处成效。【关键词】环境犯罪刑法治理漏洞修复路径【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新时期我国环境犯罪刑法治理中的漏洞规制全面性不足,立法科学度不够。我国刑法典在环境犯罪罪名设置方面的过窄,表现为很多应该被列为规范内的行为如湿地、草原、噪音等容易被破坏和被污染的环境要素,并没有被列入刑法规范中,如此就导致环境犯罪治理时此部分存在立法空白,使实际环境保护中,与人

2、类生存休戚相关的环境,无法依托刑法得到保护。虽然目前现有刑法尚未对环境犯罪客体进行明确界定,但是在司法中对环境犯罪客体的认定,却更偏向权利,而不是局限在某类一般性的社会管理秩序范畴,这也导致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设定的被侵犯的客体与之不符。因此,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归类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显然无法突出当前环境犯罪危害结果的严重性、特殊性,由此导致的刑法典中环境犯罪地位低下的问题无法得到解决,这与当前环保急迫性、严重性、特殊性恰相反。偏离国际标准,立法延展性缺乏。尽管《刑法修正案(八)》已经对环境犯罪条款进行了修改,但是我国刑事立法在设置环境犯罪时仍按照实害犯模式执行。与使用大陆法系

3、、英美法系的各个国家立法现状相比,我国环境犯罪范畴界定“危险犯”时产生的偏差,主要来自理念的局限性、环境污染行为以及此行为所引发的成效特征。按照国际标准,此类因素应该被列为环境立法中的考虑因素,事实上却并非如此。相比较环境污染的以上几类具有持续性的“负性能”,我国环境犯罪立法在理念、方式、内容等方面,不仅无法满足环境污染的可持续发展要求,同样因其与国际标准之间的偏差,使得其在立法和理念层面存在明显的缺陷。非刑罚手段缺失,刑罚体系残缺不全。当前在环境犯罪刑罚设置上,我国的惩罚条款或方式只有罚金刑和有期徒刑两种。与发达国家的立法方式及现状相比,我国环境犯罪刑罚内容和体制的不够完善性已经比较明显

4、。我国刑法当前在资格刑的设置上只设定了剥夺政治权利一项,而环境犯罪刑罚中此项却没有被引入。增设剥夺环境犯罪分子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者某种职务的资格刑,可在理想范畴达到特殊预防、一般预防的双重目的。域外经验借鉴下环境犯罪刑法治理的修复思路域外不同法系在环境犯罪刑法规制方面的经验,对我国环境犯罪刑法治理的辅助在于三个层面:扭转环境犯罪刑法治理的理念。环境状况的恶化源自目前国内外的现代化发展均以经济和利益为第一要义。科学检测方式和发展程度在现阶段的环保治理中仅能起到预测和辅助作用,环境本身缺乏发声能力,良好的或者恶化的环境只能通过作用于人,才能表现出来。但如果人无此意识,即便出现环境恶化,人类也

5、无法观察和体会到。在我国目前的环境刑法治理理念中,此类无法被观测的和具有动态变更性、持续性的环境犯罪,并不会被视为环境刑法立法规范辖区。即便是国际标准下有关环境问题治理、新兴环保观念的出现及不断成型,也无法解决我国所面对的此类环境犯罪刑法治理的理念不足和扭曲的问题。尝试引入并重新界定环境危险犯概念。与一般犯罪的差异在于,环境犯罪的行为及后果存在滞后性,假设以结果犯作为环境危险构罪要件,自然无法达成很好的预防和惩治的功能。如果使用单一化的行为犯作为要求要件,行为人对环境的危害、引发的后果所存在的差异性,同样不能统一地使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可借鉴同法系代表如日本和德国对环

6、境犯罪的“环境危险犯”的规定,并以此为基础结合我国环境犯罪治理的漏洞和实际司法需要进行刑事立法的完善,环境危险犯的概念自然需要按照环境犯罪当前及可持续发展的需要重新界定,以体现出刑法不仅具有事后惩处作用,还具有事前预警及进展观测和治理的能力。优化司法制度,完善相关立法。严格责任原则以英美法系国家为应用对象,在大陆法系国家却并未涉足。我国坚持将主客观相统一作为刑事立法方面原则,即犯罪行为人必须具有主观的犯罪意识,并客观行为已经达成了犯罪事实。尽管严格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迥异,但是在司法中两者的性质容易混淆,因此环境犯罪的立法中多忽视其确认要求。实际上两者必须进行明确区分,如无过错责任原则

7、不对行为人主观因素进行要求,相对忽视行为人过失与犯罪事实之间的相关性,严格责任原则却对行为人客观犯罪行为的存在与否进行严苛的衡量,对于行为人能否证明自己属于过失还是故意方面,则要求行为人必须出示证据。严格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最为直接的区别在于,两者均免去公诉方需要证明行为人的客观过失行为环节,但是这不意味此环节不具有存在的必要性,而是将过错义务的证明转移到行为人方。持续完善环境犯罪刑罚手段。以财产刑代自由刑的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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