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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1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法律责任浅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通信与法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法律责任浅析□黄日生一、引言:从一起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例谈起2008年10月20日凌晨,罗红林携带扳手和改刀等,潜入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处的移动通信基站房内,拆下机房内的电源柜、铜板等。设备被偷后,基站内微波器、稳压器等完全毁坏,经物价部门鉴定,损失总价值为118228元;由于设备被破坏,该基站对外话务全部中断,直到10月22日14时才修复,总共耗时50个小时,期间这一带用户的手机都没有信号。成都市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红林明知自己盗窃的是正常工作中的公共电信设施,仍将其破坏
2、盗走,其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且破坏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法院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同时赔偿中国移动公司118228元的损失。近年来,盗窃、破坏电信设施案件总体呈上升态势,严重危害了国家通信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据悉,2007年,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发生盗窃、破坏电信设施案件14万余起,造成经济损失93766万余元,发案率同比2006年上升了58.4%,经济损失上升了66.8%。2003年至2007年期间,四川全省共发生各类移动通信设施被盗案件2465起,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
3、济损失达2725.06万元。更有甚者,在电信经营者内部,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7随着电信改革
4、的深入,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电信市场一度出现一些不当竞争现象,有的地方甚至发生了故意砍断电缆光缆的恶性事件,已经严重影响了公共安全、部分地区的社会稳定和电信市场正常的管理秩序。如2004年3月20日山西朔州发生一起用挖掘机对朔州电信分公司光纤进行破坏的严重事件。为应对盗窃、破坏电信设施活动的猖獗发展势头,中央综治办、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公安部等8个部委2007年期间曾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的专项斗争。在短短半年时间里,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盗窃破坏“三电”设施案件4.7万
5、余起,查处治安案件2万余起,缴获财物价值1.4亿元,抓获违法犯罪人员4万余人,打击处理1.2万人,打掉犯罪团伙2500个,查处违法经营废旧金属收购站点1.4万个,关闭取缔8237个。二、惩处:破坏公用电信设施行为的法律定性《刑法》第124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该条款关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规定比较原则和笼统,缺乏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没有明确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导致了对一些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的刑事案件
6、无法处理或者定罪量刑的掌握尺度不统一。为此,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12月30日出台并于2005年1月11日正式施行《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
7、ionalpositionandachieve7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司法机关正确办理这类刑事案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较好地解决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定罪量刑难的问题,对严厉打击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以及电信网间互联互通的犯罪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值得一提的是,该司法解释对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作了扩充解释,即不仅仅只是指采取物理性破坏,不仅指直接砍断通信线路或损毁通信设备,同样还包括软体破坏,比如对应用程序、电子数据、信令方式等的破坏。因此,该司法解释将采用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
8、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的行为纳入了打击范畴。通过惩治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犯罪活动,实现维护公用电信设施安全和电信管理秩序目的。就四川而言,对盗窃、破坏公用电信设施行为的惩罚依据更为完善。2008年12月1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已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三、影响:《意见》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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