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律师代理申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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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在保障司法公正.h的作用•律师代理中诉制度引发的思考笫十二届四屮全会《决定》屮表明“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这条决定对申诉案件实行律师代理予以明确化,它不仅说明国家对中诉工作更加重视,也表明国家将中诉工作纳入丫法制化的轨道。近年来,司法部门和政府机构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案件的处理,缺乏规范,存在申理吋间过长、答复不确定、问题久拖不决等问题,这直接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申诉信访上访压力不断增大,给我

2、国的社会安定与法治化进程造成不可忽视的影响。公民自身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又缺乏和应的法律知识,无法和象征国家公权力的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抗衡,因此,拥有专业法律知识,能够以当事人利益出发,为当事人在申诉过程中收集处理证据,为当事人进行辩护的律师,会成为申诉过程中不町缺少的重要角色。其实,不仅仅在申诉过程中律师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律师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分量。这是因为律师制度和司法制度的关系十分密切,司法的公正离不幵律师的活动。正如同孙中山所言“律师制度不施行,则人民之对于司法官厅,不仅生种种之恶感,致生诉讼上无穷之障碍,是非设置律师制度

3、不可。盖有律师,为诉讼人攻击和辩护,事事依据法律,绅既无所容其缺望,官也不能稍有徇违。而自起诉、检查一切手续皆有律师为之前导,不致仍前无所适从。民间恶感,非但可以消除,而律师之信用既彰,则于司法机关,且可因以发展,其关系诚非浅鲜。”由此可见,律师在保障司法公正性和维护当事人权利上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他们能够利用團家给予的司法资源对公民进行审判活动,相比之下,公民却大多不懂法律,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尽管法律赋予了公民很多诉讼权利以及权利救济的方式,他们也不知道如何去运用,如何去维权,这样,公民在面对法官

4、检查官时显得苍白无力。律师作为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的人群,可以耐心的为当事人解答法律上的问题,分析法律关系,收集相关证据,形成证据链,在法庭上为当事人进行辩护,帮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积极维护当事人的权利,使得当事人能够在法律方面不弱于对方,更从本质上实现;r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比如中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是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他在诉讼中的一切行为都是针对控诉而提出的有利于犯

5、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这样,辩护律师站在被控方的立场上,通过协助被控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防止对被控人合法权益的不当侵犯,保护被控人合法权益。同时,刑事诉讼是国家和个人的较量,被告人与控诉方相比是一个弱者,律师作为辩护人的介入使这场较量更具平衡性。这也是公平正义的必然耍求。诉讼活动的关键在于证据的获取和证明,谁来搜集证据,谁来为证据提供辩论和依据,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辩论原则,要求未经当事人双方辩论的不能认定为事实。这便是让法官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后再对事实做出判断,从而实现法官的中立。作为法官,一旦亲自取证,会对诉讼活动有

6、很大的危害性,因为法官就不能保持中立的角色而容易先入为主,偏袒一方当事人或被控方,审判活动变相的成为了当事人或被控方和法官之间的较量。其次法官亲自调查收集的证据,如果与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及意见不合,法官如何认定证据,并在证据的认定方面与双方当事人保持某种平衡是十分困难的。再者法官的调查因资源和精力所限,其收集的证据必然是零碎的、不连贯的,难以形成某种具有A在联系的证据体系。法官也不可能像当事人那样为自己的利益而收集、提供证据,也不会像当事人那样充分理解其提供的证据的内涵及价值。这样一来法官作出公正裁判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和法官不同的是,律师不充当任何政

7、治角色,不作为任何公正形象和裁判形象,由于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是委托合同,律师只为当事人的利益考虑。当自己的当事人负责举证责任时,律师最大限度地收集并提供有利于当事人的有关案件事实的证据,并且想办法反驳对方的质疑。律师收集的证据,必然增加了证据的数量,并且通过双方的质证、辩论,逐渐暴露证据的真伪及价值,方便法官发现案件事实,确保法官的中立性。虽说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良好的法律素养,但是巾于历史原因,中国法官队伍专业素质偏低,很多人并未受过严格的系统的法律训练,对现有法律条文很是陌生,对法律条文的确切含义及立法精神缺乏Y解加上条

8、文繁杂和竞合情况很多,法官应如何适用法律是一个十分艰巨的任务。所以,律师在弥补法官知识不足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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