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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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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修订介绍安徽省妇幼保健所张唯敏修订背景《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1994年12月1日卫生部与原国家教委联合颁布修订背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制健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必须相适应有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母婴保健法》(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9)《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修订)《疫苗流通和预
2、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修订背景2003年7月,卫生部与教育部联合进行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监督检查”,为修订《管理办法》提供了依据。存在的主要问题保健室的配备比例低:全国仅47.5%的幼儿园设立了保健室保健人员配备不足:58.5%的托幼机构配备了保健医要求:1名保健医/100-150名儿童现状:1名保健医/208名儿童存在的主要问题部分托幼机构设施条件差部分托幼机构存在安全隐患修订过程由卫生部组织相关领域人员讨论和修改《管理办法》征求部内相关司局意见征求全国卫生厅(局)及教育部的意见2004~2005年2006年2007年~2009年2009年7
3、月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09年7月条理一般可操作性一般条数逻辑条理更加清晰可操作性更强原办法新修订的19条26条修订内容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目的第一条适用范围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简称托幼机构)。第二条基本方针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第三条不同部门职责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第四条第五条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定
4、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卫生监督执法机构餐饮方面第六条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有食堂的托幼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订说明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实施。进一步明确了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的职责。卫生要求第七条建筑、设施、设备、环境提供的食品、饮用水国家有关
5、卫生标准、规范符合第八条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新设立的托幼机构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考核修订依据从保护儿童健康角度出发,将卫生保健状况合格作为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的前置条件,以保证托幼机构在收托儿童之前其卫生保健工作符合有关标准,保障儿童的健康和安全。另外,在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中进一步强化卫生保健工作,保障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的落实。第一责任人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九条
6、明确了卫生保健工作的责任人保健室或卫生室要求第十条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卫生室保健室修订说明删除原办法第七条“设置隔离室”的规定修订依据全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监督检查结果。结果提示:29.3%的托幼机构设置隔离室,其中61.6%的托幼机构的隔离室全年一天都未使用过。在使用隔离室的托幼机构中,使用天数仅18天/年。另外,也依据了近几年托幼机构儿童患病后的处理现状。一般儿童患病后,即通知父母或监护人迅速接走就医。卫生保健人员第十一条医师
7、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保健员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基本技能修订说明明确了托幼机构内的三类卫生保健人员为医师、护士和保健员,并对人员任职资格提出了要求,以保证卫生保健工作质量。人员配备比例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一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第十二条修订依据2003年全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监督检查结果显示:目前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的配备现状为208:1。教育部建议配备卫生保健人员应不低于原《管理办法》的要求。参考《幼儿园编制标准(
8、试行)》,综合考虑后确定将配备比例调整为每150名儿童至少设一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保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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