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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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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速公路拟长期收费引争议文/本刊记者庞彪尽管官方对高速公路的长期收费给出了解释,却未能得到公众认可,关键原因就在于相关信息的不透明《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意见稿》)于8月20日正式结束公开征求意见,高速公路距离长期收费的期限更近了一步。业界预计,条例经过修改完善后,最快可能在年内公布实施。7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8月20日。《意见稿》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对高速公路收费期限做出了调整。根据《意见稿》中的第十三条:高速公路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30年,但是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高速公路,经批
2、准可以超过30年。一级公路和独立桥梁、隧道的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但是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最长不得超过30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施收费公路改扩建工程,将一级公路改建为高速公路或者提高高速公路通行能力,且增加政府债务或者社会投资的,可重新核定偿债期限或者经营期限。这一标准较现行的规定有很大的变化。按照现行条例,政府还贷公路最长收费期限不得超过1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市为20年);经营性公路最长收费期限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市为30年),而“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在当前高速公路超期收费已经备受争议的现状下,《意见稿》
3、的修订引发各界关注和争议,甚至有舆论认为《意见稿》是在为兴建于上世纪90年代即将迎来收费到期高峰的高速公路长期收费背书。长期收费引争议面对公众的质疑,在交通运输部近期召开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专家学者座谈会上,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王伟表示,长期收费的目的不是为了赚钱,而是为了确保我们国家公路建设养护的可持续性,保障长期提供优质的通行服务,这一点在修订说明中有必要进一步突出。而对于高速路长期收费的合理性,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副局长王太在7月21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通过对高速公路的功能、特点和资金保障进行的充分调查、研究和论证后认为,高速公路按照“用路者付费”的原则,实行长
4、期收费是合理的。王太指出,中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专项税收和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无力承担所有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和债务偿还的资金需求,这是实际情况。从欧美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政策实施看,坚持和依靠公路收费政策仍然是公路交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尽管官方对于高速公路长期收费给出了解释,然而并没有得到各界的一致认可。新华网的调查显示:79.8%的被调查者不同意高速公路长期收费;31.5%的网民直接表示政府在公路收费政策的制定中“朝令夕改”,延长收费确实难接受;对于公路收支账单,26.1%的网友要求公开。与此同时,公众也对《意见稿》中高速公路长期收费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东南大学
5、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执行副主任顾大松就指出,高速公路相较普通公路而言,通行能力强、安全性高,能为利用者带来级差效益,基于公平原则收取车辆通行费,具有合理性。而高速公路管养支出相较于普通公路高,即使偿债期限届满后,通过收费方式筹措资金,也与公平原则并无不合。增加高速公路偿债到期后基于管养支出的收费,具有合理性,但是能否通过《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修改予以实施,却值得商榷。由于我国《公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允许依法设立收费公路,同时对收费公路的数量进行控制。除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外,禁止任何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第五十九条规定:“符合国务院交通
6、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的下列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二)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前项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三)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顾大松表示,没有《公路法》的上位法依据,作为行政法规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不能增加高速公路偿债到期后新的收费类型,否则应属违法。顾大松同时指出,现行《公路法》仅只确定了收费公路经营期内征收通行费用于养护,并不支持经营到期后的高速公路继续征收基于养护性质的通行费。同时,《预算法》作为程序法,并不能作为高速公路偿债或经营到期后基于养
7、护需要征收通行费的直接依据,仍然需要实体法上的《公路法》明确依据。释疑透明成关键自8月16日起,云南省26条高速路调高收费标准,当地给出的理由是云南省经济基础薄弱,财政收入有限,加之高速公路造价高、流量小、收费标准偏低、经营成本高,导致企业亏损严重、融资困难重重、公路持续发展遭遇瓶颈,需要适当调整2012年以前建成通车的部分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由于云南高速提高收费紧跟在《意见稿》之后.有舆论认为,云南省调高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或许是在投石问路先行一步。另一方面,收费公路是垄断性经营,在没有竞争者的情况下,云南省高速公路的亏损是否一定是市场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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