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复习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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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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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1.鉴定机构及其分工首次鉴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管的县或县级市地方医学会再次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特殊鉴定:中华医学会(必要时),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2.专家库的建立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专家库应当依据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包含临床各专科、法医等25个学科)医学

2、会可以根据本地区医疗工作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际,对本专家库学科专业组设立予以适当增减和调整。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专家库成员聘用期为4年。专家库的学科专业包含临床各专科、法医等25个专业组内科呼吸内科专业消化内科专业心血管内科专业神经内科专业肾病学专业血液内科专业外科普通外科专业神经外科专业泌尿外科专业心胸外科专业骨科专业专家库的学科专业妇产科妇科专业产科专业计划生育专业儿科小儿外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口腔内科专业口腔颌面外科专业口腔正畸专业口腔修复专业皮肤科皮肤病专业性传播疾

3、病专业医疗美容科精神科传染科肿瘤科急诊医学科康复医学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病理科医学影像科药学护理中医科中医内科专业中医外科专业中医妇产科专业中医儿科专业中医骨伤科专业中医肛肠科专业中医眼科专业中医耳鼻喉科专业中医皮肤科专业中医针灸科专业中医推拿(按摩)科专业专家库的学科专业民族医学科蒙医科专业藏医科专业维吾尔医科专业傣医科专业中药学法医中西医结合科中西医结合内科专业中西医结合外科专业中西医结合妇产科专业中西医结合骨伤科专业中西医结合眼科专业中西医结合耳鼻喉科专业中西医结合传染科专业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

4、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当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进入本专家库。负责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当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家进入本专家库。3.鉴定的提

5、起(1)当事人委托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卫生行政机关委托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4.鉴定的受理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8条规定提交医疗事故

6、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双方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不予受理的情形:(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五)非法行

7、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5.鉴定费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6.中止鉴定和终止鉴定中止鉴定: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鉴定

8、材料的;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拒绝缴纳鉴定费的;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终止鉴定:当事人拒绝配合,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终止本次鉴定在受理后至专家鉴定组作出鉴定结论前,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提出停止鉴定的7.专家鉴定组(1)专家组的构成:医学会应当根据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专家鉴定组组成人数应为3人以上单数。医疗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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